白酒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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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率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白酒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税收优惠规定的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余额,为应纳税额。
(一) 收入确认
在中国境内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企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小贴士:白酒生产企业向其关联企业销售白酒时,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合理确定销售收入,若因白酒定价过低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 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需要注意是:
1.成本费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为成本;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为费用。
2.税金: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3.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小贴士:白酒生产企业不得将用于其他用途的酒类产品以过期、变质等各种原因作为存货资产损失扣除。企业应合理确认存货损失,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不实扣除导致少缴税款。
4.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5.固定资产折旧: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7.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不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8.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标准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小贴士:生产销售白酒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严格区分会议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在计算扣除时有限额标准,避免将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混入其中进行列支,从而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有效防范税务风险。
(三) 弥补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亏损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三、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四、税收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白酒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五、视同销售
在中国境内从事白酒生产销售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以上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小贴士:生产销售白酒的企业若将自产的白酒无偿赠送给他人,或者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应按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