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偷越国境从事“杀猪盘”20岁女生获刑一年九个月

尚一网 2025-03-13 11:40:19

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匡仕芳 范亚娉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初,被告人乐乐(化名)与男友、同案人谭某(另案处理)明知去境外务工是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为非法获利,在乐乐的表哥谢某介绍下,乐乐和谭某一同前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边境,联系“蛇头”带领与他人一起偷越国境,进入缅甸北部老街,加入电信诈骗团伙“公司”窝点。

在“公司”内,诈骗团伙编排成5个组,每个组有10多人,每个组长有1台电脑,组员每人分发3至4台手机,“公司”每个星期会给每名从事电信诈骗人员发放1000元生活费,在电信诈骗成功后会给12%—15%的提成。乐乐在分组内是从事“杀猪盘”的引流组员。即通过分发的手机联络“客户”,添加“客户”好友,按照培训的话术聊天并维护与“客户”的关系,引导“客户”购买虚拟货币USDT,采用虚拟投资理财诈骗模式针对国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乐乐从2023年6月初至11月初在该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累计时间约五个月,违法获利人民币一万两千元。2023年12月13日,乐乐被缅甸北部当地军方抓获,并从中缅边境临沧南伞口岸遣送回国。2024年9月27日,乐乐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起诉。

法官说法

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乐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目的,采取偷渡方式至境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乐乐在境外窝点针对国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且在诈骗窝点内累计时间超过30日,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乐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乐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乐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乐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乐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乐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两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0 阅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