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2﹞15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04
处罚内容 处应扣未扣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440373.1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20186.58元。处应扣未扣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472588.3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236294.19元。
罚款金额(万元) 45.648077
违法行为类型 ****置业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违法事实
2019年1月,你单位与香港***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规划与建筑设计顾问服务合同》,委托香港***顾问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概念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和立面总体设计,合同总价为税后280万元美金,按设计的进度付款。
2019年至2020年付款情况如下,支付金额已按当日汇率进行转换。
2019年3月27日支付942592.00元,6月26日支付965538.00元,9月12日支付1991248.00元,11月27日支付1972264.00元,2019年合计支付5871642.00元。2020年1月6日支付2936039.4元,7月8日支付1471008.00元,7月17日支付1894131.00元,2020年合计支付6301178.4元。共计支付12172820.40元。
你单位以上支付款项已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但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表示,2019年至2020年期间,香港***顾问有限公司派遣工作人员到***工作,各年度人员入境工作次数均在六次以上,各年度均累计超过六个月,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议定书》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视同认为香港***顾问有限公司具有常设机构。
因无法查实香港***顾问有限公司该项目的成本核算,不能准确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义乌同类同行业应税所得率适用从【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机关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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