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73|吉林城职学院老板孙进,被招办老师告上法庭!

每日一字 2022-12-04 09:52:33

在长春市,孙进的名气很大。

他原来是孙进技校的老板,如今是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的老板。

不过,他被招办老师告上了法庭。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判决书。

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这起案件的事实比较简单,但是一波三折。

原告小王是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的老师。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小王在2014年3月入职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4月9日,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发出吉城院招生字(2019)005号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文件《关于崔某等几名招生教师的免任决定》载明:由于小王等几名招生老师在学校招生期间给其他同类院校招生,经学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取消其在城市学院招生资格,并于2019年5月停发了原告的工资。

小王不服,于是将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告上了法庭。

孙进

因为孙进是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的法人,所以是案件中的被告。

法院一审判决,小王与被告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与2014年3月始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小王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600元。

不过,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不服这个判决,反诉小王。

理由是什么呢?

孙进

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称小王的主张已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原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主张已过仲裁时效,其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双方应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与被上诉人小王之间不存在任何事实上与法律上的劳动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申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后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

【作者:每日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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