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女子用剪刀剪掉丈夫的下体后,被公安机关暂时治安处罚。公开资料显示,女子杨某于今年1月25日21时许,在其哥哥家中卧室,给其丈夫张某*后,用剪刀将丈夫的下体剪掉。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而杨某则被公安机关依法处治安拘留10日、井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发后网友们对于杨某的作案动机议论纷纷,绝大多数网友均认为是张某出轨在先,杨某才会作出这么冲动行为的。
但也有网友质疑称,剪掉男人的下体,不用鉴定都知道是伤残、至少轻伤、正常是重伤等等。因此网友们认为是丈夫张某原谅了杨某,杨某才会仅仅被治安处罚的。
目前,当地警方回应称,仅对杨某治安处罚是暂时的。即公安机关正在等鉴定报告,待报告出来后会根据结果追究杨某的法律责任,并明确表示只要是轻伤以上,就一定会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
1、真的是太冲动了!从法律上讲,即便张某真的做了背叛婚姻、对不起杨某的行为,杨某应当拿法律手段维权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可杨某却失去理智做出这么冲动的行为,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出轨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可以主张赔偿,即无过错方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多分一定的比例。
也就是说,如果杨某觉得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但绝对不能以这种方式报复张某。否则就会从受害方变成被告人了。
2、那么当地公安机关的解释合理么?
首先,我们都知道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刑事处罚。但这个轻伤是需要依法并根据程序规定鉴定出来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7条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通俗地说,我们不能仅靠敲键盘说是轻伤或者重伤。即轻伤是刑事案件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能凭经验判断。
其次,上述《规定》第3条同时还指出,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事发时是1月25日,大家打开日历看看。这天是大年初四,法定节假日期间,鉴定机构绝大部分的工作人员都处于放假状态。
那么大家认为办案民警在没拿到鉴定报告前,是先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将人拘留起来合适?还是先放人合适呢?
说直接点,办案民警心里也清楚杨某的行为刑事处罚跑不掉的。只是没有轻伤以上的报告就不能刑拘。这一点大家一定要理解。
最后,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注意!本条款还有加重处罚情节,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害人伤残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只要法院在量刑时认为杨某的行为是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被害人伤残的,那么其将面临10年以上的刑事处罚。
当然,如果丈夫张某最终谅解杨某,还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但绝对不可能免除刑罚。那么大家认为丈夫会谅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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