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拒对投票真实性举证法院:撤销决议!

以好的蓝看房产 2025-03-25 13: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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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的存在,本身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运作中,往往也会出现个别业委会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业委会不应该成为一言堂,针对小区事项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公开表决,就是为了保障业主们的共同决定权和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被诉虚假投票损害业主权益

2021年1月1日,某小区业委会发布了召开当年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公告:拟于1月16日至1月30日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投票表决决定九项议题;投票表决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实名投票表决等。2月28日至3月13日期间,该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在没有第三方见证参与的情况下,对前述公告中提及的九项议题进行了表决,后公告了表决结果。

该小区蒋某等三位业主以部分投票虚假为由,认为表决未达法定比例,主张业委会的行为损害了业主的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述九项决议。

法院判决:

业委会不举证,撤销其作出的九项决议

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人数及面积双过半”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成立生效的法定要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案涉业委会在召开业主大会对相关议题进行投票时未听取所在街道的指导意见,在众多业主反映投票虚假的情况下,也未按街道建议进行公证核票。

案涉业委会在一审庭审中认可其保存有全部原始选票,但却以保护业主的隐私权为由明确拒绝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提交选票原件,其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撤销案涉业委会在2021年度第一次业主大会上作出的九项决议。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确认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每名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不得多于三人。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参加。

【专家观点】:

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业主投票无第三方有效见证参与,广大业主普遍反映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中业主要求核票的,应当予以支持。

业主委员会拒绝提供原始投票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判决对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作出有效司法监督,充分保护了业主共同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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