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横州市宋某与平陆运河某施工队财物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二青秀区南阳镇韦某赡养纠纷调解案
案例三 西乡塘区某饲料公司与某种养公司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
案例一
横州市宋某与平陆运河某施工队
财物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横州市新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键词】:人民调解 平陆运河 损害赔偿果树补偿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6日,某村群众宋某到新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称,平陆运河项目某航道施工队在征拆房屋过程时,因防护措施不当对宋某的房屋、果树等财物造成损坏,双方对损坏财物赔偿意见分歧较大,宋某遂到横州市新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
【调解过程】
平陆运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的第一条江海连通的大运河,是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骨干工程和交通强国的标志性工程,项目建设意义不言而喻。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高标准高质量服务平陆运河项目建设,镇调解委接到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指派调解员展开调查,对群众诉求情况深入仔细了解。经查,宋某要求施工队对瓦房边角的屋顶、墙壁被损坏等8个受损项目尽快维修复原,或者直接赔付2万元全包。镇调解委首先安抚宋某激动情绪,表示理解群众此时焦急心情,对于施工导致的经济损失,调解委主动为宋某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努力协调合理赔偿到位,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但同时指出,申请赔偿金额要依据事实、合理有据,不得采取虚列损坏项目、夸大损坏结果等非法手段来漫天要价。为了更直观的展示损害事实,还原事件真相,让赔偿更具说服力,调委会组织双方共同到现场进行调解,施工队对宋某提出的8个诉求项目中的4个承认是由其施工不慎造成的破坏,表示愿意承担修复责任,或者直接予以3000元货币赔偿。4个承认损坏项目分别为:1、瓦房边角的屋顶、墙壁被损坏;2、五合板小屋(无房顶)被勾坏一半;3、铁围栏被机械勾翻倒;4、框架铁门被损坏变形。对其他4个诉求项目则不予认同,分别为:1、万寿果树的4条平均直径20cm树枝不是施工队勾断,但树根的皮是施工队刮破;2、水泥地坪开裂不是施工队造成;3、征地红线外的建筑垃圾不是施工队堆放;4、树干直径30cm龙眼树1棵、树干直径4cm沃柑果树1棵的死亡不是施工队造成。
针对双方对损坏事项意见不统一、赔付数额差距过大的问题,镇调解委再次组织双方协商,调解员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据此,如果不动产的权利人能够证明施工导致其房屋受到毁损,则有权要求施工队进行修理、复原等;接着解读横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文件中关于果树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装修铁枝门补偿指导价格、房屋拆迁装修不锈钢扶手/栏杆补偿指导价格等标准,为双方提供赔偿参考依据。在经历2个多小时调解后,双方仍各执己见,不肯退让,调解陷入僵持阶段,于是调解员改变了调解思维与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谈话,指出了各自过错,耐心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再经过1个小时协商沟通,双方赔偿数额差距逐步缩小,最后达成了统一意见。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施工队一次性支付宋某受损的瓦房边角、铁围栏、铁门、五合板小屋、水泥地面、万寿果树树枝、沃柑树、龙眼树赔偿款共计5500元,今后双方不再就此次纠纷提出赔偿异议。双方拿到协议书后,握手言和,表示遵守协议。在镇调解委主持见证下,施工队已于当天将赔偿款赔付到位,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至此,调解工作圆满结束。
【案例点评】
本案作为民生工程施工引发的典型损害矛盾纠纷,处理稍有差池,便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在整个调解过程中,镇调解委始终将群众满意度视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在大力推进平陆运河项目征拆安置建设任务的同时,也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调解员通过现场勘查,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再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清晰地阐述利害关系,最终成功找到了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案。在这一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有效举措:1.稳定情绪,防止激化:在调解初期,当事人情绪通常较为激动,镇调解委迅速介入,及时安抚当事人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升级,为后续调解工作营造了相对平和的氛围。2.引入标准,促进和解:面对双方赔偿数额不一致的关键问题,调解员引入相关文件中的补偿标准,为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客观依据,有效推动了调解协议的达成与履行,让赔偿金额更具合理性和公正性。3.以案释法,宣传引导:镇调解委十分注重以案释法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强化宣传引导。不仅耐心且用心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还借此机会提升了当事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从长远角度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次调解工作不仅成功化解了矛盾,也为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宝贵经验,充分体现了镇调解委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和专业能力。
案例二
青秀区南阳镇韦某赡养纠纷调解案
南宁市青秀区南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键词】:人民调解 赡养纠纷老年人权益保障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9日,在南阳镇,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韦某颤颤巍巍地走进了南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哭诉自己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如今已失去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然而两个儿子却对他的赡养问题视若无睹。在这艰难的处境下,韦某无奈向镇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希望能解决自己的养老难题,让自己的晚年有一份保障。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立刻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韦某的申请予以高度重视。随即组织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赶赴韦某所在的村委会,与当地村干部及熟悉韦某家庭情况的村民深入交流,以全面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又与村委会干部一同前往韦某的两个儿子家中,希望当面沟通,探寻事件发生缘由,寻求合适解决途径,促使韦某的两个儿子履行赡养老人的责任和义务。然而,调解工作刚开始就遭遇了巨大的阻碍。兄弟俩得知父亲将家庭矛盾公之于众后,恼羞成怒,觉得父亲的行为让他们在众人面前颜面尽失,不可理喻。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他们拒绝参与调解,致使第一次调解工作无果而终。尽管出师不利,但调解员并未气馁。在与兄弟俩的当面接触中,他们细心观察,对两兄弟的性格特点和态度有了一定的把握。于是,调解员审时度势,调整了调解方案,决定采取“各个击破”的方法。他们精心安排两组调解员,每组负责劝说一方。4月16日,调解员再次来到韦某家中。这次,他们对韦某的两个儿子展开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劝说。首先,调解员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释明,向兄弟二人郑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一法律条款清晰地界定了赡养老人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与此同时,调解员深入挖掘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瑰宝,对兄弟二人进行了深刻的传统道德教育。他们强调,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是流淌在每一个中华儿女血液中的道德基因。作为子女,不能忘记父母的生育之恩,不能让养育自己的父母在暮年寒心。这种孝道不仅是个人品德的体现,更是为子孙后代树立榜样的关键,关乎家族的传承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调解员开始打“亲情牌”。他们对韦某日益衰弱的身体状况表示出深深的忧虑,向兄弟俩倾诉了老人内心深处对全家和睦、安享晚年的殷切渴望,讲述老人含辛茹苦抚养子女的艰难历程。调解员又讲法律,又谈道德,还大打感情牌,一来二去,兄弟俩心里那层抵触慢慢没了,态度也软了下来。最后,在调委会的见证下,兄弟俩郑重的签订了协议书,这场赡养纠纷总算是圆满解决了。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了以下公平合理且切实可行的调解协议:当韦某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时,所产生的医药费先从韦某的存款中扣除,若存款不足,剩余的医疗费用由两个儿子平均分摊。此外,在老人的护理方面,双方约定每人负责两个月的护理工作,依次轮流照顾老人,确保老人在生病期间能得到悉心照料。
【案例点评】
“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质朴言语间,是父母与子女血浓于水的深厚羁绊。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绵延千年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容不得任何借口推脱逃避。
本案里,人民调解员尽显专业与温情。他们耐心讲解法规,把晦涩法条化作通俗易懂的道理,让当事人清晰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法律的刚性要求。并结合实际,从传统道德、亲情伦理等角度入手,多维度开展调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明白,赡养父母是毫无条件的责任,外界因素无法干扰,任何理由都不能免除。
此次调解,人民调解员以实际行动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给老人的晚年带来温暖与保障。成功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谐,为构建和谐乡村添砖加瓦,也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了生动范例,其经验与做法值得深入学习、广泛推广。
案例三
西乡塘区某饲料公司与某种养公司
环境污染纠纷调解案
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关键词】:人民调解环境污染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因雨水过多,南宁市西乡塘区某镇的某饲料公司的养猪场污水外溢,从而导致下游某种养公司经营的鱼塘受到污染,造成养殖鱼类大量死亡。双方未能就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请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迅速安排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某种养公司坚称,自家鱼塘大量死鱼,罪魁祸首是上游某饲料公司养猪场排污。为此,他们提供了当时上游涌入鱼塘大量黑水的视频,能清晰看出黑水源头正是某饲料公司养猪场,且这些黑水未经发酵就直接排放,与鱼塘后续死鱼有直接关联。死鱼现象刚出现时,他们便第一时间与某饲料公司对接,可对方却选择漠视,既不重视也不主动沟通。基于此,某种养公司要求某饲料公司必须支付至少10万元的鱼塘污染损失赔偿费。
某饲料公司却持有不同观点,认为鱼塘死鱼不一定是上游污水外溢造成的。毕竟某种养公司鱼塘上游,除了自家养殖场,还有大面积耕地,种植作物需要大量化肥、农药,况且从养猪场溢出的水在涌入鱼塘的水中只占一小部分。所以,鱼塘鱼类死亡很可能与上游种植户使用的农药化肥污染有关,甚至有可能是鱼塘自身经营时饲料使用不当导致的,据此,该公司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调解员向双方表明,既然都有意愿向调委会申请调解,说明都希望和解,接下来会分别与双方沟通,寻找共同利益点,力求实现双方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在与某饲料公司单独沟通时,该公司透露,一开始担心某种养公司漫天要价,索赔巨额赔偿,还表示目前市场不景气,公司入不敷出,拿不出对方所说的巨额赔偿款,目前最多能拿出5万元解决此事。调解员告知某饲料公司,某种养公司申请事项涉及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某饲料公司需提供下游鱼塘鱼类死亡并非自身污水外溢所致的证据。希望该公司正视问题,具体赔偿数额可以协商。
在与某种养公司单独交流时,调解员指出,虽然其掌握了某饲料公司排污的视频及照片等证据,但主张10万元赔偿仍需提供相关证据,像鱼塘投入的鱼类及投资总额、历年鱼塘收支明细,还需找农服中心出具受损意见书等。这个过程繁杂、耗时久,不利于公司最终利益。希望该公司考虑降低赔偿数额,同时,损害既已发生,为减少双方损失,建议及时止损,比如购买除污药物、抽排污水等,即便后续达不成协议,损失也能少一些。
调解员还就此事咨询了调委会其他成员意见,虽然不能确定某种养鱼塘死鱼就是某饲料公司污水外溢造成的,但从常理来看,某饲料公司难辞其咎。咨询农服中心同志后,初步估算该鱼塘面积的损失数额约7万元。为及时有效止损,调解员告知某种养公司,时间就是金钱,应尽快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别长期陷入案件补偿纠纷。经调解员多次开导劝说,双方终于有所松动,表示愿意降低诉求。此后,又经过两次调解,双方接受了镇调委提出的7万元赔偿调解建议,某饲料公司也诚恳向某种养公司致歉,并承诺后续会加强公司污水治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调解结果】
1.某饲料公司同意分期赔偿某种养公司人民币共计70000元整,作为对某种养公司因受损导致的各项费用的全部补偿。具体为2024年7月9日将第一笔款项30000元整支付到某种养公司指定账户,2024年10月1日前将剩余款项40000元支付到某种养公司指定账户;
2.协议签订后,某饲料公司应在2024年7月9日当天将第一笔赔偿款项支付给某种养公司,某种养公司收到款项后应向某饲料公司出具收款证明。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由企业排污引发的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表面看似简单,实则是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的典型案例。当前正值雨季多发时期,辖区内木片厂生活污水排放、鸡鸭养殖场污水排放等问题,均与本案情况类似。
从法律角度看,这类案件的审查关键在于明确水污染的产生和污水排放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然而,一旦遵循常规的“举证”程序,不仅耗时耗力,而且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若纠纷无法在基层一线得到化解,再加上当下养殖市场持续低迷的大环境,极有可能引发更为严重、复杂的矛盾冲突。
当面对当事人利益诉求差距悬殊的情况时,调解人员必须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灵活运用调解策略,打破因循守旧的“举证”程序僵局。抓住双方犹豫不决的时机,适时直接给出合理的调解建议。调委会作为纠纷调解的主体,肩负着双重责任:一方面要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全力维护双方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从实际情况出发,为避免损失和纠纷的进一步扩大,需要精心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综合运用多样化的调解方法,既要向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和法理依据,又要以真情实意打动他们,最终努力实现让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