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6年4月25日,中法在北京签订《越南边界通商章程》,这一条约不仅标志着清政府在中法越南问题上的全面让步,也折射出晚清外交体系在近代国际变局中的深层困境。
传统宗藩关系的瓦解
作为东亚朝贡体系的核心,越南自宋朝以来就是中国的藩属国。同治年间法国入侵越南后,清政府试图通过派遣唐景崧等军事援助维持宗主权,但法军在北圻战场节节胜利。1884年中法战争停战协议后,清政府最终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这实质上宣告了延续千年的宗藩关系解体。1886年的通商章程,正是这一政治变局的后续产物。
不平等条约的再确认
《越南边界通商章程》共14款,核心条款允许法国在北圻、中圻与云南、广西接壤处设立通商口岸。清政府被迫开放广西龙州、云南蒙自等商埠,法国商人享有治外法权,并可自由开采矿产、修筑铁路。更严重的是,条约规定商税需经双方协商,实际上剥夺了中国自主制定关税的权利。这种经济主权的丧失,成为列强进一步侵略的突破口。
地方督抚的被动参与
李鸿章作为全权代表签订条约时,刻意淡化法国在越南驻军问题,这种"委曲求全"策略引发督抚层面反弹。两广总督张之洞上奏反对通商章程,担心"洋商深入腹地,流弊不可胜言"。这种中央与地方的认知差异,暴露了清廷外交体系的结构性矛盾——既无力抵抗列强压迫,又缺乏统一对外策略。
历史回响与现实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