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保险行业协会
组织多家会员单位共同编制了
《保险业适当性管理自律规则
(征求意见稿)》
保险产品分级
销售人员分级
客户分级的时代
要全面到来了
①
产品要进行分级
人身险产品分5个等级

P4和P5
再细分为5个等级
从低到高为R1-R5
财险产品分3个等级

②
销售人员要分级
由保险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具体可参看
销售分级标准出炉
业务员按能力分级销售保险产品
③
要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做评估
购买投连险、变额年金等
保单利益浮动无保证的产品等
需增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承受能力分5级
由低到高分别为C1—C5
风险承受能力要和产品匹配

动态评估,有效期原则为2年
单日评估次数不超过2次
每年累计不超过8次
④
要对客户财务支付水平做评估
普通型产品
(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6倍;
(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70%;
(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75;
(四)保费大于或者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保单利益不确定产品
(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年金等)
(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0%;
(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75;
(四)保费大于或者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P1等级产品可免除评估
P2-P5等级的团体保险
仅对缴纳保费的自然人评估
⑤
推介销售时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代替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基金、理财、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
(三)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四)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⑥
这些情形认为不适当
(一)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与客户需求明显不符的;
(二)购买保险产品所需求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的;
(三)保险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应当认定客户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情况的。
⑦
不适当要这么处理
保险合同订立前
发现不具备适当性的
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若坚持投保的
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
并书面确认投保是
基于真实意愿和自主选择
确认采用双录方式
互联网业务采用录屏方式
⑧
重复保障时要做提示
客户重复或超额购买
损失补偿等保险
应说明有关风险
提出终止投保建议
若客户坚持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
应确认是出于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愿
⑨
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向65周岁以上的老年客户
销售复杂且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
应强化风险提示
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
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
流程设计应保障
适老性、易用性、安全性
⑩
对特殊对象的限制
不得直接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销售保险产品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方可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销售保险产品
⑪
要做到这些告知义务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交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
(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
(三)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四)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
(五)需要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六)本规则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产品、人员、客户
全面分级的时代到临
能引导保险业越来越健康和规范吗
对您的保险生涯又将带来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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