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外嫁女争夺500万房产,父亲跪地哀求,别和你残疾弟弟争

雪峰说法 2023-09-13 17:40:21

湖南长沙,农村房子拆迁,即将获赔500万,老人将房产全部留给儿子,身家丰厚的女儿找到老人,认为父母处事不公,要求分到自己该得的部分,父亲跪地哀求:你弟弟残疾,求你别来争!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故事的主角是陈丽和她的家人,陈丽从小生活在一个农村家庭,家境本就不富裕,弟弟陈强还患有小儿麻痹症,为了给他治病,家里的经济状况更是雪上加霜。

穷人孩子早当家,艰苦的环境,并没有让陈丽灰心丧气,相反,她对自己的亲人非常关注和照顾,初中毕业后,成绩不错的她,毅然选择退学。

之后,陈丽外出打工供养家庭,为她患上小儿麻痹症的兄弟治病,由于没有文化、没有关系,她当过服务员、销售员,受尽白眼、尝尽冷暖,可从未叫苦叫累。

通过自身努力,陈丽经济条件慢慢变化,后来更是嫁给有钱人,开了一家二手车行,每年收入颇丰,自从辍学打工后,她和家人的联系就少了,结婚后更是如此。

虽然陈丽为家庭所做的贡献不容忽视,但她的父亲陈森却不这么看,在他的眼里,陈丽没有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关怀老人,因此颇有怨言。

老人认为,尽管陈丽结婚后生活越来越好,可他们之间的亲情关系却慢慢变差,2010年,陈森找到陈丽,说家里买房子还差点钱。

陈森想买的房子,是一栋破破烂烂的农村住宅,因此总价不贵,陈丽为了一下缺口不大,便将2万元借给父亲,当时的购房合同上,写的还是陈丽名字。

时间很快来到几年后,父亲陈森身患绝症时,留下一张遗嘱,遗嘱上规定,他的所有遗产都留给陈强,并特别注明房子归陈强,这让陈丽非常难过。

她不明白,为什么父亲会做出这样的决定,毕竟,陈丽为家庭辛勤工作多年,也一直在照顾瘫痪的弟弟,她认为这个家庭没有把她当作自己人,这个遗嘱只是证明了这一点。

陈丽决定据理力争,想要回应该属于自己的一份财产,但父亲陈森却拒绝了她的请求,甚至对她动手并下跪:你们有钱有本事,我求你们别来争房子!

父亲的行为,让陈丽感到非常无助,她只想要回自己的东西,却被父亲如此对待,父女关系陷入冰点之下,令人感到十分痛心。

很快双方进入扯皮阶段,陈森举证说,自己根本没有向女儿借钱,这栋房子上也没有陈丽的名字,房主是自己,以后会留给儿子陈强,和陈丽没有任何关系。

但上述说法,很快被证实是错误的,陈丽表示原来的房产证上,的确有自己名字,经过调查,发现房产证上的名字,有人为篡改痕迹,印证了陈丽的说法。

陈森没有向女儿借钱的说法也无法成立,因为陈丽拿出一份借条,上面白纸黑字写明,陈森向陈丽借款2万元买房,可谓铁证如山。

可即便如此,陈森也没有丝毫退让,他觉得女儿家庭幸福、经济优渥,就该让着残疾的弟弟,如今大老远跑回家,就为争夺500万拆迁款,实在不孝!

陈丽表示,自己并非为钱,只想争口气,要回属于自己的部分,陈丽还称,自己在父母去世后,不会放任残疾的弟弟不管不顾。

双方谁也无法说服谁,工作人员反复调解,也没取得任何进展,那么,此事从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借款的事实可以认定成立!

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陈森主张没有借钱,陈丽主张有借过2万,且能够拿出完整的借条,只要证明借条属实,且有相应的取现或转账记录,可以认为证据链完整,具有高度盖然性。

2.篡改房产证上的名字违法且无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可处10-15日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5-10日拘留和500元以下罚款。

房产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用于证明房屋产权,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私自篡改是违法行为,可给予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的,还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基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陈丽有权参与房产分配!

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若房子产权为陈森,陈丽作为女儿有权参与继承。

但若是房产认定为陈森所有,且陈森坚持按遗嘱分配,陈丽无权分配,若是房产认定为陈丽所有,则她有权享有全部赔偿款。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家庭关系要靠互相信任和理解来建立,陈丽从小就为家庭奉献,但最后结果却截然相反,父亲从未考虑她的感受,也没有考虑到她为家庭所做的一切,只是把遗产全部留给陈强,这点让陈丽感到异常的难过和无助。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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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峰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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