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神木市新窑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隐患:
1.矿井3月份未对252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梭车电源接线盒进行防爆检查;
2.5-2煤南翼进回风联巷内有20m长电缆积尘超过2mm,未及时清理;
3.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252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甲烷电闭锁试验2月24日、3月12日各进行一次测试,测试周期超过15天;
4.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3月12日252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甲烷电闭锁试验时,9:44:53达到甲烷断电浓度1.5%,馈电开关断电器显示断电时间为9:45:45,异地控制时间大于40S;
5.5-2煤南翼进回风联巷排水配电点处电磁起动器所带负荷为22KW排水泵,5-2煤配电系统图显示负荷为45KW排水泵,负荷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图纸;
6.采掘工作面2025年年度和2025年3月水害预测资料未及时报送生产安全部门;
7.矿井施工25210工作面顶板采空区探放水钻孔未按照《25210工作面顶板采空区积水探放设计》进行钻孔测斜,无钻孔测斜资料;
8.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不完善,25209S1运输顺槽(安设带式输送机)消防管路未每隔50m设置支管;
9.25209S1充填工作面1-2条带掘进工作面安设的粉尘传感器故障,未及时维修;
10.25211边界探水巷沿井田边界掘进(已经掘进完成),老空位置不清楚,未在巷道前方的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探水钻孔,钻孔终孔位置在水平面间距20米(大于3米);
11.矿井主斜井安装有带式输送机,井筒内未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
12.252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无“一孔一视频”资料,作业现场使用的工业摄像头无法清楚监视探放水作业过程,无法清楚监视施工人员、施工设备、钻孔等状态;
13.《新窑煤矿探放水制度》规定“单孔钻探结束后,由当班安全员、瓦检员、探放水队当班班长或队长、地测防治水科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现场签署验收意见”,252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3月2日、3月6日、3月14日的探放水钻孔验收记录无地测防治水科人员人员签字;
14.252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记录本上探放水队长朱银锋3月6日现场验收签字,查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朱银峰未到该掘进工作面;
15.矿井辅运大巷布置在容易自燃煤层中,辅运大巷南翼末端与25201回风顺槽交岔点约3m×4m的抹角未喷浆;
16.矿井5-2煤南翼井田边界相邻200米范围内红岩煤矿存在大量采空区积水,积水高度8.5米,两矿分别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查矿井老空区积水监测记录无水温、水质及水量数据,无防隔水煤岩柱安全状态监测资料;
17.《252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内容不全,缺少煤层顶底板岩石力学性质、周边老空区范围、工作面突水危险性、防隔水煤(岩)柱等内容;
18.5-2煤南翼进回风联巷排水配电点处人员定位基站稳压电源(电压等级127V)未接地;
19.辅运大巷630m处联络巷内刮板输送机机尾转动部位未设置防止人员误入的护栏;主斜井带式输送机机尾滚筒护罩未覆盖全部转动部位;
2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中未标注5-2煤回风大巷南端一个调车硐室;
21.25210回风顺槽7#围岩位移观测站两个观测断面间距约800㎜,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2.5-2煤辅运大巷主要隔爆装置为集中式水袋棚;
23.矿井《复工复产培训方案》计划2月13-15日组织开展复工复产前安全培训,检查下井记录发现矿长李勇等16人培训期间于2月14日下午入井开展复工复产前安全检查;
24.《25211回风顺槽掘进作业规程》风量计算未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量;
25.25202工作面采空区永久密闭墙(编号为55)前未设置栅栏、警标;
26.25202回风顺槽密闭墙处安装的流量计故障,未及时维修或更换;
27.2521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悬挂的探放水动态管理牌不规范,未由交班班长填写和由接班班长复核签字,未及时移至迎头附近适当位置;
28.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中历史发火情况缺少2021年发生的3-1煤高温异常区治理情况;
29.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内因火灾危险性分析中缺少3-1煤房柱式开采遗煤自燃风险相关内容;
30.25210综采工作面联络巷处帮部网片破损;25210回风绕道开口处帮部网片破损;25210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帮部多处破碎;25209S1回风顺槽迎头有3处帮部破碎;未进行加强支护;
31.25210主运顺槽600m处围岩变形观测测点松动,未及时加固;
32.《25210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端头支架、超前支架距帮大于0.5m时采取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现场检查时端头支架、运输顺槽超前支架距帮大于1.5m,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33.25210综采工作面43#液压支架初撑力为0,50#液压支架和运输顺槽2#超前支架初撑力为10MPa,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
34.25210综采工作面采用惰性气体防火,工作面下端头堵漏的充气气囊高度不足,不能有效堵漏。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
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3.《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19)5.7.5;
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二项;
6.《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7.《煤矿防治水细则》四十二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0.《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1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
12.《陕西省煤矿工业视频安装使用规范》第四条第一款;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4.《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六十二条;
16.《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八十三条;
17.《煤矿地质工作细则》附录D.2.1;
1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
1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
20.《煤矿安全规程》第十四条第四项;
2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22.《煤矿用被动式隔爆设施安全技术要求》(GB43066-2023)4.3;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25.《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2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27.《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28.《煤矿防灭火细则》附录第一条第一项;
29.《煤矿防灭火细则》附录第一条第二项;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3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34.《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七十一条。
分别依据相关法律,进行相应处罚: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1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
神木市新窑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3月01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滨河新区李家梁村6组1号,法定代表人为张*。东西长约2.461km,南北宽约1.822km,面积约3.0864km2,生产能力150万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