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服务群众的第一道防线
配合交警执行职务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对于任何阻碍执法的行为
海阳市公安局坚决零容忍
依法严厉打击

案件回顾

4月10日,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在朱吴镇执勤时,发现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未佩戴头盔且违法拉载一人,民警将其拦停进行教育,丁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多次对民警进行言语辱骂,并用身体冲撞民警,态度恶劣,影响民警正常执法。
目前,丁某因阻碍执行职务已被海阳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丁某以身试法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阻碍交警执法、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予以打击,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
来源 |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