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犯罪,法律绝不简单“放过”

叫我肖律就行 2025-04-16 15:35:20

在生活中,我们偶尔会听闻一些令人痛心且困惑的事件:精神病人实施了诸如伤人、毁坏财物等危害社会的行为。这不禁让人思考,精神病人犯罪,难道真的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吗?今天,就让我们依据刑法第十八条,深入探究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这一复杂且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意味着,对于这类精神病人,其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绝非放任自流。

以湖北孝昌县那起令人痛心的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案为例,造成 8 人死亡、1 人受伤的悲剧。假设该患者经法定程序鉴定,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那么他将不负刑事责任。但家属或监护人需承担起看管和送医治疗的重任,政府也会在必要时介入强制医疗。这一规定,既考虑到精神病人因疾病导致的行为失控,无法像正常人一样对自己行为负责,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也通过对家属和政府责任的明确,避免因精神病人的危险行为对社会造成持续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类精神病人在病情缓解期,具备与常人无异的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例如,间歇性精神病人李某,平时与常人一样生活工作,在精神正常时,因与邻居发生口角,怀恨在心,蓄意持刀将邻居砍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这清晰地表明,法律不会因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特殊身份而对其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行为姑息迁就,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类精神病人处于一种特殊状态,他们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能力有所减弱。

比如,张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同时伴有焦虑症。一天,张某在商场购物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下,抢夺了对方的财物并造成轻微伤害。经鉴定,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认知,知道抢夺和伤人不对,但由于其精神疾病,导致他在情绪控制和行为决策方面比正常人弱。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综合考虑张某的精神状态和犯罪情节,最终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在追究此类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兼顾其特殊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四、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的复杂性

在现实中,判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力并非易事。首先,需要专业的医学鉴定,这通常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过程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精神病人的病史、症状表现、作案时的精神状态等。其次,司法人员在判断时,不能仅依据鉴定结论,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作案动机、行为过程等。而且,实际中可能出现不同鉴定机构给出不同结论的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具备严谨的审查能力,确保刑事责任认定的准确性。

刑法第十八条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并非简单地对精神病人犯罪 “开绿灯” 或 “一刀切”。它既充分考虑到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宽容和特殊对待;又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和责任认定,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众安全。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应当正确认识这一法律规定,理解其背后的深意,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且充满人文关怀的社会环境。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