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在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不但针对“卷钱跑路”责任归属的问题做出了规定,还对消费者其他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
我们来看看教培机构现存的一些问题,以及该解释施行后,消费者可以得到哪些保护。
从接待咨询到成交到上课再到出现异议再到处理退费再到跑路……
接待咨询的时候,教培机构很常见的问题是基于信息不对称而过度宣传、诱导消费以及欺诈营销。若交费后,家长回家跟家人商量,家人不赞成孩子参加这课程的学习。申请退款时,教培机构会有诸多借口来刁难家长。
《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对这类问题做出了规定:未使用服务或未获得商品的,可以行使无条件申请退还本金的权利。如果七天内已经开启课包,则无法申请无理由退款。
报名的时候,机构跟你说这是历史低价,连“双11”“618”这种大促的营销节都没有这个低价,成交后,你发现教培机构以某种形式的营销活动降低价格来吸引新客户。
《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如果机构没有跟消费者商量,就私下降低价格,消费者有权请求机构按照合同来履行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就像电商平台的价格保护的原理。
消费者注意合同的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机构有权单方面变更价款、种类、质量、数量等实质性内容”,根据第九条同样认定这样的条款无效。
人员流动性大是教培机构的普遍现象。如果家长报名机构后,短时间内发生多次教学老师的变动,提出申请退款,机构要做出合理安排。
《解释》中说,如果是因经营者的原因产生的退款,经营者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这样应返还给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更多。
所以机构再也不能在退费时按照超高的原价计算课耗,而应该按照优惠价来计算耗课单价。
一般情况下,如果家长发起退费申请,机构会先跟家长沟通,让家长尝试转让课包。说到转让课包的问题,《解释》中的第十一条说,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的,自债权转让通知到达机构时就已经对机构产生法律效力。
这里我们没有看错,转让只要通知机构就可以。同时,转让不限特定的消耗课时量。
家长签合同的时候,有没有见过类似“已上课时大于课包的一半时,不予以退费”的这种“霸王条款”。
现在再也不用担心剩余课时不能退费问题,《解释》的第九条规定,任何的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让次数等等的条款依法认定无效。
《解释》的第十五条还规定,明确机构给员工的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
所以这里就很明确地对某些经营者做出了提醒,经营成本并不能作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借口。有的经营者因为自己的铺面成本过高或者项目内容成本高就否定一些政策的合理性,但作为经营者应该要做的是合理规划自己的经营财务,而不是一味抱怨政策。
退费时,机构经常迟迟不能跟家长核对课时,或者不愿意出示上课记录等,在《解释》中这么说的,如果经营者无法呈现证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上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来认定事实。所以机构一味逃避退费问题并不能解决问题,解释权益更偏向消费者。
在全国平台推出后,关于限制长周期收费以及过高额度收费的监管,很多教培人对于这样的监管表示不满,但有消费者表示,如果你尝试过被多家机构卷跑过,你就知道这个监管多么的重要了。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钱跑路,既不能兑现课程也不能提供退费的,构成诈骗,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把对应的犯罪线索提供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另外,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经营者允许他人使用营业执照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进行跟消费者产生预付式消费合同,即使找不到跑路的,也会追根溯源,经营者也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解释》第五条规定,同一个品牌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关系,一定情形适用于第四条规定。
《解释》第六条,如果经营者跑路了,那么场地出租者因没有对经营者要求出示经营者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信息导致消费者损失的,那么场地出租者要根据其过错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是明知侵权但未阻止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写在最后
对于预付式消费,很多教培机构已经习惯了,所以他们找了很多理由来反驳限制预付式消费。
他们说,为什么学校不能一天一交费,为什么租不能一天一消费……很多的强词夺理的理由都出来了。
我告诉他们,首先很多东西跑不了,例如学校、例如房子。其次我们要厘清权利关系,学校义务教育也没收费,如果报了私立学校要收费也正常,问题在于,如果学校不按照一天一交费,作为家长,你能够不让孩子上学吗?但是家长对教培机构的选择可以,如果机构不按照合法合规的方式经营和收费,家长可以选择不报名。
作为教培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打工人,不要把问题合理化就当成是合理问题,预付式消费仅仅是已存的一种消费习惯,它不是必然合理的结果。
因此,无论现在是全国平台还是《解释》的施行,我觉得都是教培市场向好的机会。
在大数据的时代,跑不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