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的官僚体系架构中,巡抚一职所履行的职责,与当代省委书记所承担的职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然而,有一种观点认为总督才是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此观点有待商榷。依据清代相关典章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可明确总督所执掌的权力,实际上要高于巡抚,这一点与当代省委书记的职权范畴有着显著区别。
从更为严谨的角度审视,若将清代职官体系中的巡抚置于当下行政架构中进行类比,其职能近似于省委书记与省长之职责相兼。至于布政使,从职能范畴考量,大致等同于负责民政事务分管工作的副省长。
若欲对巡抚与省委书记的权力进行比较分析,实则并非难事。从宏观层面审视,其差异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财政权。】
据《清朝通典》所载,巡抚之具体职责涵盖诸多方面。其一,承担宣扬朝廷德政与旨意之重任,致力于安抚黎民百姓,整饬政务与刑律,推进革新并革除弊端。其二,对各级官吏的治理成效予以考核,且需协同总督,依据考核结果奏请对官吏进行任免。其三,每逢三年一度的乡试,巡抚需对进献的有关贤才与武略之文书加以监察,履行监临之责。
显而易见,在当时的政治架构中,朝廷并未给予各省巡抚广泛的财政权力。其职权范畴主要聚焦于民政事务的管理、吏治的整饬以及教化工作的推行等方面。
在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前,各省巡抚所执掌的财政权力颇为有限。回顾历史,清朝在地方财政管理方面执行极为严苛的政策。具体而言,彼时各省所征收的赋税,至少八成需解送至户部,这一财政运作方式在当时被称作“起运” 。
由此,地方可支配用于公共事务的部分极为有限。各省藩库留存的钱粮仅能维持基本支出。一旦遭遇诸如军事行动、赈济灾荒等突发状况,地方督抚便需向户部申请钱粮调拨。
在乾隆年间,彼时国家处于鼎盛之态,然地方财政却呈现出一种严峻态势,自上至下普遍存在亏空现象。此情形之根源,在于财政体制尚不完善。鉴于此,巡抚因缺乏充足的财政资源,欲开展大规模的工程建设,实为难以为继。在此状况下,巡抚仅能凭借自身高尚的品德操守,致力于造福治下百姓。
在省级行政管理架构中,省委书记于财政事务方面握有重要职权。省级财政体系下,除按既定比例上缴国库的部分资金外,其余大部分财政资源被统筹规划用于地方民生建设。充裕的财政掌控权赋予了决策实施以坚实基础,使得在关乎地方发展的重大事务决策时,常可调配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的巨额资金。
从财政权力维度审视,在清代政治架构中,巡抚所执掌的财权,相较现代省级行政区的省委书记,存在显著差距。
【二是人事权。】
在清代的律法体系中,巡抚并不具备人事任免权力。彼时,各级官员的任命权高度集中于皇帝与吏部手中。具体而言,无论是知府这类高级职位,抑或是七品知县,巡抚均无直接任免之权。此类官员的任用,皆需经由吏部的铨选流程,而后方能被派遣至各省任职。对于巡抚辖区内的属官,巡抚所拥有的,亦仅为保举之权。
在地方治理体系中,省委书记于人事任免领域占据关键地位,拥有显著的影响力与决策权。在其管辖区域内,市、县级首要领导职务的任命,在省级行政范畴内即可直接推进。尽管当下遵循民主制度,但需明确,若无省委书记的首肯,干部任免流程将面临较大阻碍,难以顺利实施。
然而,需明确的是,尽管巡抚并不具备任命官员之职权,但其在官吏考核方面却拥有至关重要的一票否决权。于清代,朝廷设有明文规定,每间隔三年便会组织一次针对地方官员的考核,此考核被称作“大计”。
在大计考核体系中,巡抚担当着核心裁决者的角色。道、府、州、县各级地方官员的考核评定,巡抚的意见起着决定性作用。若未能通过巡抚这一关键考核环节,这些官员将极有可能遭受革职或降级等严厉惩处。需注意的是,大计考核彼时施行的是独断式决策机制,与当下需经由常委会集体商议、举手表决的民主决策模式截然不同。
此外,针对知府及以上级别的官员,每年岁末设有密考制度。在此制度框架下,若巡抚于奏疏中对某官员提出弹劾,通常情况下,被弹劾之人便再难有扭转局势、重获任用之可能。
从人事权层面予以审视,巡抚所掌权力范畴与省委书记的职权领域各有其独特之处,在此维度下,两者的权力态势呈现出一种势均力敌的平衡状态。
【三是军事权。】
在地方行政架构中,省委书记作为地方行政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具备直接调动地方驻军的权力。然而,当面临诸如重大自然灾害、社会秩序严重失序等特殊且紧急的情况时,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与程序,通过正式渠道向上级主管部门呈交请示报告,或者与负责军事指挥的军区司令进行协商沟通,以妥善应对局势,确保地方的安全与稳定。
在清代的官僚体制中,传统观念认为总督主司军事领域,巡抚则侧重于民政事务的治理。然而,于实际政务运作进程里,情况并非全然如此。事实上,总督偶尔亦会涉足民事管理范畴;相应地,巡抚同样肩负着一省军事事务的管理职责。特别是当巡抚获加提督衔时,便具备了节制全省军队的权力。
于未置总督之省份,巡抚充任一方之主政官员,统筹军政与民政事务,其职能范畴与总督并无二致。
自乾隆朝起,于设有总督之省份,巡抚依然拥有地方绿营的调动权。这归因于彼时起,各省巡抚的官衔均添列“提督军务”之职衔。以江苏巡抚为例,其完整称谓为“巡抚江苏等处地方,提督军务兼理粮饷”。
部分官职称谓中,可见“节制各镇”之表述。以陕西巡抚为例,其完整官衔为“巡抚陕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由此表明,巡抚于其管辖区域内,对绿营将官拥有节制权,此范围涵盖从一品的提督。
除此之外,巡抚拥有直属军事力量,即“抚标”。通常而言,各省巡抚所统领的兵马至少为二营,且以参将作为抚标之中军将领。值得一提的是,山东巡抚除上述编制外,还直接管辖登莱水师。当地方出现不稳定局势时,巡抚无需向朝廷奏请,即可直接调遣抚标予以平息。
从军事权力维度审视,巡抚在军事领域所具备的权力范畴与影响力,远非省委书记所能比拟。
除上述三个方面外,尚存在收入与晋升这两个维度可供对比分析。
从收入层面审视,省委书记与巡抚所获收入相较,存在显著差异。民间流传“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之说,若以此类比巡抚,其收入情形可表述为“三年清巡抚,百万雪花银”。由此可见,巡抚在收入方面远高于省委书记,二者差距堪称悬殊。
从晋升层面分析,巡抚在行政职级的晋升潜力上,相较于省委书记存在差距。巡抚官阶为正二品,与中央六部侍郎平级。若以当下的行政岗位层级对应,其大致等同于副部级。
在清代文官晋升体系下,巡抚若获擢升,常规路径多为升任总督,仅有少数情形会转任尚书。而巡抚欲进阶至正国级的大学士之位,其晋升难度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