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汶上义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1.1副井底西绕道掘进工作面约20m巷道坡度17°,带式输送机未设置防护网,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1.22303轨道顺槽移动式起吊履带车的供电电缆未安装防拔脱装置,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2.1二采区轨道下山架空乘人装置第34#-37#横梁之间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为0.1m,小于0.2m,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2.2五采区轨道一联风门为通车风门,其中一侧的声光信号装置仅具备声信号报警功能,无光信号报警功能,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3.1副井底西绕道回风巷(反掘)掘进工作面耙装机钢丝绳3处断丝超过绳径50%,断丝严重未及时检查维护,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规定;
4.13309综放工作面第53#至55#液压支架接顶不实,
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5.1C5301运煤二部皮带第18-24#架腿处帮部3根锚杆外露丝分别为120mm、130mm、150mm,超过100mm,2根锚杆盘未贴煤壁,2处地段补网后未压网,
不符合《C5301-2工作面作业规程》“每班检查巷道,发现坠网、漏网时应及时补网,锚杆应紧贴岩壁且外露长度10mm-100mm”规定,
5.23313胶带联络巷二部皮带第54#、80#架杆处2根锚杆未进行防崩固定,122#架杆处1根锚杆失效,未及时处置,
不符合《3313胶带联络巷掘进作业规程》“锚杆使用14#铁丝进行防崩固定;发现锚杆失效现象,应及时安排处置”规定;
6.12303综放工作面前输送机机头与转载机搭接点未安装摄像仪,
不符合《关于在煤矿井下重要场所安设(增设)视频监控设施的指导意见》(矿安鲁〔2023〕58号)“二、安设(增设)地点及用途(二)采煤工作面作业地点:工作面输送机机头与转载机机尾处安设1台摄像仪,监视设备运行情况及落煤状态”规定。
以上行为分别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6.《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1.对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2条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2.对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2条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3.对第3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94条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4.对第4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0条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5.对第5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19条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6.对第6项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山东省能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1条规定,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的行政处罚。
汶上义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01月17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汶上县义桥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为毛*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