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义】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摔伤致右侧股骨颈骨折,住院期间,劳动者雇请护工进行24小时护理,并支付了护理费用。虽然本案中劳动者未提供相关护理证明或护理医嘱,但根据劳动者的骨折部位,结合其本人智力残疾四级的特殊情况,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劳动者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关于护理时间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8股骨颈骨折b)手术治疗护理90——150日的标准,酌情考虑马某需要护理的时间为150天。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上述期间的护理费。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9日,马某和某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在签订合同当日,马某被派遣至某用工单位,岗位为操作工。
2017年7月28日,原告在某用工单位华苑店卖场整理货物时从高车上摔下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2017年8月25日,经天津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经天津市河东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为十一个月,其中不稳定期为两个月,恢复期为九个月,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
2017年8月2日。马某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手术治疗。马某与天津市河北区通成劳务服务中心订立有护理合同,护理期间为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31日,每天护理费用为200元,总计6000元。马某与天津市聚鑫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订立有家政服务合同,其间自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每日护理费用220元,总计21120元。马某与天津市聚鑫缘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订立有家政服务合同,自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28日,每天220元,总计11440元。马某庭审中陈述因签订上述家政服务合同分别支付800元和600元中介服务费,共计1400元。某用工单位称曾派工作人员护理马某,但因马某及其家属的原因无法进行护理,马某予以否认。马某在庭审中提供通话录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派遣公司给付马某护理费38560元。某派遣公司及某用工单位均不认可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某派遣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认为作为合法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在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依法为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出现工伤情形后应由社保机构向其支付护理费用。被上诉人所发生的护理费为住院期间护理费,不属于生活护理范围,原审法院判决护理费由某派遣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请求】
依法改判驳回马某的护理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某派遣公司给付马某理费32400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某派遣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某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的护理费38560元。某派遣公司主张其不应支付马某护理费,理由为马俊主张的护理费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某用工单位主张某派遣公司不应支付马某护理费,理由为马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病情需要护理,不应支付护理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马某在工作期间摔伤致右侧股骨颈骨折,于2017年8月2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马某雇请护工进行24小时护理,并支付了护理费用。虽然本案中马某未提供相关护理证明或护理医嘱,但根据马某的骨折部位,结合其本人智力残疾四级的特殊情况,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马某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关于护理时间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第10.2.8股骨颈骨折b)手术治疗护理90——150日的标准,酌情考虑马某需要护理的时间为150天。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某派遣公司应支付马某150天的护理费。故某派遣公司与某用工单位主张不予支付马某护理费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某派遣公司提出马某提交的护理费标准过高问题,本院认为,某派遣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马某主张的护理费标准不符合市场通常价格,马某已实际支付了每天200和220元计算的护理费,一审按照此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经计算,某派遣公司应支付马某自2017年8月2日起150天的护理费总计32400元,具体金额如下:2017年8月2日至2017年8月31日,每天护理费用为200元,共计6000元(30天×200元);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9日,每天护理费220元,共计26400元(120天×220元)。2017年12月29日之后的护理费应由马某自行负担。一审法院依据马某主张的护理费数额进行判决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695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工作伤害,应及时申报工伤。并且在员工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生活护理支持;如果单位没有安排员工进行陪护,也没有购买第三方的护理服务,那么劳动者有权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针对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司法实践并未形成统一结论,需要结合员工具体的伤情以及员工的状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提示劳动者,发生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提供相应的陪护。如果单位未能提供,劳动者应保留好相应的支付护理费用的相关凭证。如果没有提供购买第三方护理服务的凭证,家人提供相应陪护的,可以将家人陪护的误工损失以及未获得护理费的相关证据向单位进行主张。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