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人通过录像立遗嘱的情况下,尽管所有子女在场且无异议,法院仍可能判定遗嘱无效。这主要是因为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民法典》的法定要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基本案情:
北京的王奶奶有三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大儿子未婚,唯一的孙子是小儿子所生。拆迁后,王奶奶购买了一套房产。某次过年时,所有子女在场,王奶奶录制了一段视频,表示去世后房产归小儿子所有,视频中子女们均表示无异议。
然而,王奶奶去世后,其他子女不同意将房产给小儿子。小儿子持录像向法院起诉,主张按录像遗嘱将房产归自己,同时提出170万存款由其他四个子女分配。其他子女则声称,当初同意的前提是小儿子负责照顾老人,但后来小儿子未履行义务,实际是其他几人轮流照顾老人,因此要求遗产平分。小儿子否认未履行赡养义务,坚持按录像遗嘱执行。

法律分析:
1. 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满足以下形式要件: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像中明确表明身份。
注明年、月、日:录像中需清晰记录遗嘱设立的具体时间。
在本案中,虽然所有子女在场并认可遗嘱内容,但他们作为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因此,遗嘱因缺乏合格的见证人而被认定为无效。

2. 遗嘱的真实性不等于有效性
即使遗嘱内容真实反映了老人的意愿,但如果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无效。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形式要件是确保遗嘱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保障。
3. 法定继承的适用
由于遗嘱无效,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平均分配遗产。如果有继承人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法院可适当调整份额。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所有子女共同继承遗产,但因小儿子曾与老人共同生活,判其分得较多份额。二审法院则认为小儿子未能充分证明其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最终判决遗产由五子女平均分割。
录音录像遗嘱的要求
为避免类似纠纷,设立录音录像遗嘱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见证人资格:见证人必须与继承无利害关系,且全程在场见证。
2.内容清晰: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像中明确表明身份和设立时间。
3. 保存原始载体:确保录像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篡改或损坏。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小儿子因与老人共同生活,分得较多份额。
二审判决:小儿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最终判决遗产由五子女平均分割。
法律建议:
1. 选择合适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要求相对简单且不易出错。
2. **咨询专业律师**:在设立遗嘱前,建议咨询律师以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3. 重视形式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至关重要,即使内容真实,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导致无效。
遗嘱的形式要件是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即使所有子女在场且无异议,如果遗嘱形式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仍然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因此,设立遗嘱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要求,避免因形式问题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