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做好优秀青年教师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校级教学新秀评选方案(试行)》。
一、参评对象
在职任课教师。
二、评选频次及考评周期
校级教学新秀每年评选一次,考评近三年的业绩。
三、评选名额
校级教学新秀名额原则上控制在有资格参加评选教师总数的20%。
四、评选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敬业爱生、勤学乐研、自尊自律,参评教师无违纪或经查实的投诉等不良记录;
2.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教师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职称必须为初级及以上;
4.年龄35周岁(含)以内(以集团终评时间6月20日(含)计算);
5.从教三年以上;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7.近三年,学生对教师的满意度均在95%以上;
8.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包括校本培训)学习任务,取得合格证书。
9.近三年,每学年的周课时量达到学校规定课时量标准的三分之二(行政人员按减半的要求计算)。
10.能运用“136自主参与高效课堂教学”模式,高质量的完成课堂教学工作。
11.课堂教学效果好,近三年讲授校级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公开评选的精品课、最佳课、优质课、优秀教学观摩课获奖1次;
12.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并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近三年,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教育教学论文或课堂教学案例分析1篇及以上,并在校级及以上刊物(含论文集、案例选编等)上发表;
(2)近三年,在校级及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
(3)近三年,在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活动中做经验交流1次及以上;
(4)近三年,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课题1项;
(5)近三年,有1项市级个人课题立项。
1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教学新秀的评选: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2)有偿家教或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取酬的。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存在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规定“不得”情形之一的。
五、评选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师德、教学能力、工作实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统一安排、归口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自下而上、分层组织、逐级评选的原则。
六、评选程序
各学部成立校级教学新秀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教学新秀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教学新秀的评选分组内推荐、学部审核和集团终评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内推荐(6月5日前)
各教研组对照教学新秀的评选条件,根据教师的师德修养、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等综合表现,通过民主测评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教师向学部推荐,填写《教学新秀推荐登记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于6月5日前将推荐材料报学部教学处。
(二)学部审核(6月10日前)
1.各学部教学新秀评审小组对照条件审核推荐人选资格。
2.组织教学新秀课堂教学评比。集团总校组建评委,按照教学新秀评选课堂教学评分表(见附件2)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按平均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点)进行遴选。
3.学部根据被推荐教师的课堂教学得分高低,结合学部教学新秀名额分配,遴选出参加总评的人选,并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6月10日前将参加总评的教师名单及《教学新秀推荐登记表》(见附件1)报集团校委会终审。
(三) 集团终评(6月20日前)
1.集团召开校委会,最终确定教学新秀名单。
2.终审确定的教学新秀,命名为“学校第 届教学新秀”。
七、奖励办法
(一)市、区高层次“教学新秀”原则上从校级教学新秀中推荐产生,并在教师职务评聘,评优选先中优先考虑。
(二)校级教学新秀由学校授予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当年被评选为教学新秀的教师享受学校一次性奖金1000元。
八、其他说明
1.校级教学新秀评选采取动态评选的原则,有效期为1年。
2.同等条件下,曾获得校级教学新秀荣誉的教师优先评选本届校级教学新秀。
3.本方案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教学新秀推荐登记表
2.教学新秀课堂教学评分表
3.教学新秀推荐对象材料审核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