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临的尴尬
劳荣枝,死刑被告人,是否有权利在开庭前,完整获得检方所说的48份笔录与其他证据?
权利应该是有,但现实里只能是做梦。
如果开庭前完整获得所有指控证据,庭审又会咋样呢?
笔者在阅读其他所有冤案的材料时常常想:
如果所有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前都能提供给刑事被告人:
则被告人才有可能更好地为自己辩护;则所有的冤案证据中的矛盾与荒唐,被告人才有可能更好地与律师沟通;则那些个离奇荒唐的冤案,是否会减少一些?
这也许只能是美好的愿望。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告人只有在庭审时,只有在律师会见时,才有可能看到相关证据。
但因为会见与庭审时间的限制,被告人根本没有时间去认真细看,或者认真思考自己对证据的质证意见。
如此,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已经大大打了折扣。
即便对于郭利案,郭利是在出狱后查阅卷宗时,才看到了其前妻高红在案卷里给雅士利出具的证明。
而这份证明,可能成为证实郭利有敲诈勒索犯罪动机的重要证据。但在庭审中,居然没有向郭利出示?!
02 现实中,刑辩律师核实证据的尴尬
在新闻里,经常能读到律师被律协训诫或处理的新闻。每个行业都有特定的行规,有违规律师也属正常。
但当有新闻说,因律师给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件材料而被律协处分时,则常常引发争议。
法律及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中,有关案卷材料提供有如下规定:
《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01发通﹝2017﹞51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从上述模糊的语言表达中,实在看不出:
律师是否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卷相关材料。
只是含蓄地表达:可以核实证据。
根据常识理解,既然要核实,就必然包括出示证据。既然可以出示,就必然应该可以将材料复印提供给当事人。
更何况,《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只是明确不得向亲友及其他单位与个人提供案卷材料,并没有说不得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03 刑事被告人获得指控证据的意义
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刑辩律师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案卷材料,才能更好地保障其辩护权。
其实,更应该思考的是:
案卷材料不应该由律师提供,而更应该在案件由检方提起公诉到法院后,受理法院应该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全部证据材料都提供给被告人才是。
在民事诉讼中,都有证据交换的说法。
在涉及人身自由及生命剥夺的刑事案件中,将检方指控的证据交换给刑事被告人,应该有更现实的人权保护意义!
所有的证据,不要等到庭审时走过场的好。
尊敬的读者,您如何看?
刑事案件证据材料应该复印一份给被告人,毕竟被告人有知情权,而不是突然袭击庭审搞得人家都不能辩护。
劳的就是恶魔👿,没有充分的证据也不能杀,尊重法律有利于我们普通人,要不然我们每个人都不会有安全。建国以来我们冤死了多少人,老路不能再走了。便宜了劳有利于我们。
快杀了!
学习了!有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