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张先生与陈女士相识相恋,2013 年育有一女。此后,张先生及其家庭多次提出生育二胎要求,尤其希望生育男孩。陈女士因高龄生育风险及长期试管婴儿治疗身心俱疲,明确表示不愿再生。2021 年 6 月,双方第四次试管婴儿移植失败后关系彻底破裂,同年 8 月开始分居。张先生以 “女方拖延生育计划” 为由起诉离婚,陈女士则因经济压力和女儿成长问题拒绝离婚。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托 “法院 + 妇联” 联调机制,委托家事调解中心介入。调解员发现,张先生态度坚决,认为女方违背家庭责任;而陈女士情绪激动,既不愿离婚又无法接受生育要求。法官钟柳云通过微信记录、医疗证明等证据分析发现,陈女士曾多次表达离婚意愿,但因现实压力陷入矛盾。
在持续两周的沟通中,法官向陈女士阐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享有生育自由” 的规定,强调法律保护女性自主决策权。同时,针对张先生 “传宗接代” 的传统观念,法官指出生育需双方自愿,任何强迫行为均属违法。最终,陈女士接受 “结束婚姻才能保障自身权益” 的建议,张先生也在法律威慑下同意协商补偿。
经五轮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女儿由陈女士抚养,张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25 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张先生另补偿陈女士 35 万元,合计 60 万元。法院特别指出,补偿金额综合考虑了女方因生育治疗导致的身体损伤、职业发展受限及未来生活保障。
此案是 2024 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广东地区首例因生育分歧调解离婚的典型案例。数据显示,2024 年全国法院受理生育权纠纷案件同比上升 17.3%,其中 76% 涉及性别偏好。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女性对生育的独立决定权受法律保护,男性不得因生育权受损主张赔偿,但可通过离婚寻求救济。
值得关注的是,多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采取差异化处理:如海南海口某丈夫因妻子拒绝生育起诉离婚被驳回,法院认定感情尚未破裂;而北京一妻子因丈夫坚持不育判决离婚,保障女性生育权。这种 “同案不同判” 现象,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情的审慎考量。
本案中,东莞法院创新采用 “心理疏导 + 法律释明” 模式,联合妇联建立家事调解数据库,通过案例类比、风险评估等方式引导当事人理性决策。数据显示,该机制运行以来,家事案件调解成功率提升至 68%,涉诉信访量下降 42%。法官钟柳云表示:“婚姻不应成为生育的枷锁,法律既要守护女性身体自主权,也要平衡家庭关系中的情感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