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头雾水的周先生将倒在地上的邻居苟某翻过身来时,一下子就被吓的连着退了几步。刚刚还好好的听自己讲笑话苟某现在突然倒在地上面色铁青,身体抽搐,呼吸困难。
周先生和苟先生是住在一个楼里的多年邻居和好友。周先生为人风趣幽默,平时总是喜欢在闲聊时讲几个笑话来活跃气氛,而他讲笑话的功夫也确实了得,总是能通过抑扬顿挫的说话语调,生动形象的肢体动作逗得大家捧腹大笑。
而苟先生也是特别喜欢听周先生的笑话。这天在楼下的超市买东西的两人偶遇到了,因为是刚吃过饭了,所以两人免不了闲谈一会。在此期间周先生也肯定要讲几个好笑的笑话来开心一下。
果然,周先生几个新学的笑话逗得苟先生捧腹大笑。可渐渐的苟先生的笑声逐渐微弱了下来,而身体居然慢慢的倒了下去。“别装了,快起来”看见倒在地上的苟先生,周先生这样说道。
可叫了几声苟先生却没有回应,依旧是倒在地上。不明所以的周先生这才蹲下来查看苟先生的情况。可让他震惊的是,周先生此时已经呼吸急促,脸色也不正常,身体也有抽搐的现象。
“这可怎么办?就我和他两个人,他突然这样,不会到时候怪到我头上吧?”周先生这样想着,然后就赶紧离开了现场,以防以后自己沾惹上麻烦。
而在超市门口的苟先生在超市老板发现后及时拨打了120被送往了医院。但令人痛心的是,苟先生因为救治不及时而死亡,具体死亡原因是因冠心病诱发的循环呼吸衰竭。
冠心病是一种常见的心血管疾病,也被称为冠状动脉疾病。它主要是由于冠状动脉供血不足引起的心肌缺血而导致的。而冠心病由于会直接导致心脏的供血问题,所以冠心病也容易导致人的猝死。它发生在冠状动脉供血突然丧失或严重阻塞引起心肌梗死的情况下,导致心脏的紧急停止。
而苟先生就是由于情绪的过于激动导致的血压升高,心肌收缩,最后导致缺氧而呼吸衰竭。在苟先生死亡之后,他的家人也是得知苟先生是在周先生笑话的影响下才情绪激动而导致的病情发作最后死亡。
并且周先生在苟先生发病后没有及时将苟先生送去医院,而是选择离开,才导致苟先生错过了最佳的医治时间而死亡。所以苟先生的家人觉得周先生应该对苟先生的死亡负责,因此选择了报案上诉。
经过警方的调查,判定周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警察认为苟先生因为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死亡是因为受到了周先生的影响,是周先生的笑话导致了苟先生的情绪过激,苟先生的死亡和周先生的行为直接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而且周先生在明知苟先生需要医治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将周先生送去医治,反而选择离开,有见死不救的嫌疑。因此判定周先生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周先生进行拘留审讯。
而周先生自然是对这个结果不满意,他声称自己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而且自己就是正常开玩笑,苟某也愿意听。所以苟某的死亡自己不需要负责任。
所以周先生也请来了自己的律师进行法律申诉。而周先生的罪名是过失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我国《刑法》:过失犯罪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由于过失行为导致了犯罪,但并无明确的故意倾向或预谋。过失犯罪主要依据对行为人的责任程度,可分为三个等级:轻过失、重过失和特别重过失。而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司法量刑中,满足过失致人死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确有过失行为: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疏忽大意,违反了自己的义务或职责。
2、结果是可预见的:虽然行为人未直接造成对方死亡,但是在合理推测中,他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发生。
3、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过失行为导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或危险,最终导致他人死亡。
但根据周先生所说自己并不知道苟某存在冠心病,所以关于以上三个条件,周先生是并不满足的。
其一,由于周先生不知道苟某存在冠心病,所以周先生和苟某开玩笑属于正常行为。故周先生在不知道苟某有冠心病的情况下也不存在维持周先生情绪正常以防发病的义务和责任。
其二,由于周先生不知道苟某存在冠心病。所以周先生对于自己开玩笑的行为会导致苟某情绪过激而引发冠心病发作并不可预知。
在遵义县的审查结果中,检察院认为,由于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周某明确知道苟某存在冠心病。所以周某开玩笑导致苟某冠心病发作进而导致苟某死亡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因此周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在司法体系的量刑原则里有个原则叫做:罪责相适应原则。在本案中,虽然周某的行为确实导致了苟某的死亡,从一定的角度来说,苟某的死亡确实和周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结果导向不是量刑的标准和原则,需要看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而周某恰恰不满足承担罪责的条件,故不能对周某进行罪责判决。
在后续的案件进展中,检察院认为虽然周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他在苟某发病倒地时没有及时将苟某送去医治,导致苟某错过最佳救治时期而死亡。故周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最后在周某和苟某家人和检察院三方的调解下,周某赔偿苟某家人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