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孙某、冯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美容店,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某日,张某在某美容店做完肩背护理套餐项目后,由冯某为其拔火罐,因操作不慎,张某背部着火致其多处二度烧伤,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张某损伤后,张某配偶以某美容店、孙某、冯某未取得相关医疗资质而对外经营,并造成张某受伤为由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卫生健康部门以该美容店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现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为由决定对某美容店作出警告,罚款12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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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沭阳法院认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张某在某美容店接受肩背护理服务及附随的拔火罐服务,双方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在接受拔火罐服务过程中受伤,某美容店作为经营者应当赔偿张某由此产生的损失。遂判令某美容店赔偿张某损失16万余元,以孙某、冯某的财产承担。一审判决后,某美容店、孙某、冯某提起上诉。宿迁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关系中的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营利性商户的某美容店基于张某所购买的其他收费服务,免费为张某提供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拔火罐服务,应认定为是附随于张某消费的服务项目,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张某因接受该服务项目致其受到人身损害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前,很多养生馆、足疗店、美容店、洗浴中心等都陆续推出了拔火罐、针灸等理疗养生服务项目,这些项目看似简单安全实则暗藏风险隐患,一旦操作不当极易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本案判决告诫经营者要增强依法依规经营意识,强化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应当注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