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许你还不知道,世界上竟然还有一个“国际善待律师日”!每年4月的第二个星期二,是一个特别的日子——“国际善待律师日”(International Be Kind To Lawyers Day)。这个节日起源于2008年,由美国沟通专家和公共演讲教练史蒂夫·休斯(Steve Hughes)发起。休斯在工作中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每当他告诉别人自己的工作需要与这么多律师合作时,对方往往会流露出对律师行业的负面态度。因此,他倡导在整个社会中,律师们至少有一天应该因为自己专业而负责的工作受到全社会广泛的关爱、赞赏和尊重。
律师的工作不仅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还需要良好的沟通技巧和强大的心理素质。他们的职业道路充满了挑战和艰辛,但正是这些努力使得他们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国际善待律师日”这一天,让我们向这些辛勤工作的律师们致以敬意和感谢!他们的工作虽然有时会受到误解和负面评价,但正是他们的努力和专业知识,为我们的社会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公正的裁决。
近期,杜、孙两位律师在代理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起“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时,与法院发生冲突。主审法官赵某某未与两位律师沟通,便将庭审时间定于2025年3月15日——一个周六,系法定休息日。孙律师事前多次联系法院,一再要求保障休息权,并于该日赴医院检查,医生称其身体有恙,建议多休息。杜律师也在庭前与法院沟通,请求尊重休息权,称近年身体欠佳,医生多次叮嘱需充分休息以避免健康风险。
然而,3月15日,两位律师未到庭,法院书记员随即通知被告人家属,称法院已依职权解除两位律师的辩护资格,要求家属五日内另委托辩护人,否则法院将予以指定。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辩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
近年来,不少律师被法院要求休息日开庭和深夜开庭,法院为了“赶工期”加班,律师也深陷其中、深受其害,不少律师颇有怨言,但也很无奈。也许有人会说:法官都能加班加点,你律师凭啥就不能配合完成庭审?何况你一个案件的律师费比法官一个月工资不知高出多少倍?
然而,在笔者看来,这种说辞难以成立。首先,法官和律师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职业。法官是公职人员,加班加点是履行公职人员“德能勤绩廉”中“勤”的要求,或许在年终目标考核和职级职位晋升中获得某种优势。不可否认,近年来“诉讼爆炸”,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为了避免“超审限”,法官们只能选择加班加点,连夜开庭或者休息日开庭。必须承认,新时代的法官的确辛苦,应该向他们致以崇高敬意。
而律师作为相对的“自由职业者”,乃“体制外人员”,并不会为考核和晋升所累,也不会遵循“朝九晚五”的上班纪律。因此,其行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且有的律师年事已高,可能需要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或者他们已经形成了自己早睡早起的作息规律。如今,法官们“案件当前”,硬要拉律师们一起加班,这无疑打破了其生活作息规律,引发不满和怨言,乃情理之中的事。
根据我国《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可见,休息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就是依宪执政。因此,法官应站在宪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尊重和保障律师休息权。你愿意加班,并不等于律师们愿意。“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作为执行法律的法官也不能“强律师所难”。强迫律师放弃休息时间参加庭审,不仅是一种违宪行为,也侵害了律师们的健康权。
不能仅看到律师高收入、西装革履外表光鲜的一面,也要看到他们身心俱疲、奔波辛苦的一面。据不完全统计,2025年前3月,已有20余名律师离世,其中多为四五十岁人士,这反映出律师群体普遍超负荷运转的现状。因此,关注律师群体的休息权和健康权,是包括法官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他们长期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和忍气吞声是导致律师过早离世的重要“杀手”。
法官们可以通过“八小时内”提高工作效率和程序分流以实现“简案快办”方式,避免自己加班,又殃及律师。法律各不同职业群体都应本着一份良善之心替对方着想,换位思考一下,也许有些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既然休息权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法官就应尊重和保障该项权利。如果法官确实需要牺牲律师的休息时间开庭,至少应当在加班之前与律师协商一致。权利是可以放弃的,如果律师自愿放弃该权利,并不违法,至少不会引发“审辩冲突”。但是,如果法官提前不与律师沟通就自行决定休息日开庭,那就是权力的“傲慢与偏见”。有权者应慎用手中的权力,有权也不能“任性”。如果法官提前不与律师协商沟通而强行在休息日开庭,律师当然有权拒绝和抵制,这是捍卫自身基本权利的体现。
对于法院以“不服从法官指挥”为由剥夺律师辩护权的行为,则是错上加错的严重违法行为。在权利位阶中,宪法性权利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从法官对待律师休息权的态度,可以管窥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任重道远、充满崎岖和坎坷。法官应当带头遵守《宪法》,不但自己多休息,少加班,也不能不让别人休息,因为自己的利益而去“折磨”和“折腾”别人。司法不但要有力度,也必须有温度。善待律师休息权,正体现了司法的温度。
(文章作者:韩旭,法学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