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13年6月27日董某的母亲许某因胎膜早破入住某市某医院,后因宫内窘迫,于6月28日行剖宫产术,分娩董某。但董某出生后出现脐带扭转,双肺呼吸音粗,经某市某医院初步诊断考虑为吸入性肺炎,2013年7月3日董某及许某从某市某医院出院。

随即将董某转入某总医院某儿童医院治疗。入住某儿童医院后,诊断为新生儿肺出血、新生儿低血糖症、新生儿低钾血症、新生儿低代谢性酸中毒、新生儿脑病、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多种疾病。根本无法进行有效治疗。
【原告认为】
许某于2013年2月3日就在某市某医院建档开始进行产前检查,直到2013年6月26日,某市某医院对每次检查都告知董某2、许某,胎儿发育一切正常,但董某出生后却患有多种疾病,而这些疾病都应该在产前检查中可以被发现的。
正是某市某医院很不负责任的态度,才使产前检查流于形式。因双方未达成协议,调解失败。诉讼请求:判决由某市某医院赔偿董某合计1414558.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鉴定费23400元。
【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1、2013年的1月8日,产妇许某在某市某医院建档。2013年6月27日下午,因有阴道流液一天来某市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胎膜早破。6月28日,因宫内胎儿宫内窘迫在某市某医院急诊剖宫产分娩一子董某。
2、董某出生后阿氏评分1分钟8分、5分钟9分、10分钟9分,脐带扭转15周,考虑到有吸入性肺炎的可能性转某儿童医院继续治疗。某市某医院认为,在对产妇许某及董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3、董某异常不是现有的医学技术水平可以在产前诊断出来的。该自身疾病与某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定结果】
1、董某,男,2013年6月28日出生,某市某医院在对董某之母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董某的损害后果有共同因果关系。
2、重度智能减退为三级伤残,中度癫痫评定为六级伤残;其综合赔偿指数为85%;
3、董某有医疗依赖及大部分护理依赖;
4、其护理期建议评定为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为止,护理期内建议为一人护理;营养期建议评定为24个月。
5、后续治疗项目:后续治疗项目是指原始损害的病情稳定或针对原始损害的治疗结束后,伤者仍留有系统、器官或组织的功能障碍,为降低这些功能障碍的后期治疗,一般包括手术、继续用药、康复以及能疾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
【医疗过错】
1、许某入院时诊断胎膜早破近18小时,在产检期间曾有三次白细胞计数异常,医方未予重视,入院后未进行血常规等相关检查,不能排除宫内感染相关因素。于入院后20小时因“胎儿宫内窘迫”行剖宫产。
2、董某出生后诊断新生儿化脓性脑膜炎等,现董某留有脑病后遗症、中枢协调障碍,小头畸形,医方负有一定责任。
3、许某孕期曾多次白细胞增高;发生胎膜早破近18小时入院;董某出生后12天颅CT提示脑白质密度低;出生50天发现小头畸形、精神运动发育迟缓等,自身存在多种先天性不利因素。
4、综合考虑,董某目前损害后果为医方诊疗过程中的过失和董某自身不利因素共同所致。

【判决结果】
2022年5月17日判决,某市某医院按照50%的比例赔偿董某相关合理损失合计1083025.21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