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142期: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司法审查标准与实务操作

房产张俊威 2025-04-28 11:29:13

——以《查封规定》第四条与《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为核心的法律适用与攻防策略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规则

1. 唯一住房执行的限制性规定

查封但原则上不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例外情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条):

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法院可强制执行唯一住房:

1. 有扶养义务人提供住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名下有其他住房;

2. 被执行人主动腾退:被执行人放弃唯一住房或搬离后有替代住所;

3. 申请人提供安置方案:申请执行人提供安置房或支付不低于当地5-8年租金的安置费用。

2. “生活必需”的司法认定标准

面积标准:房屋面积明显超出当地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如部分地方法院以“人均15平方米”为限);

房产性质:别墅、豪华住宅等非基本居住需求的房产不适用保护;

实际居住情况:房屋长期空置或被执行人已另住他处,可能被认定为非“生活必需”。

二、司法审查的核心争议点

1. “生活必需”的举证责任分配

申请执行人:需初步证明房屋超出“生活必需”范围(如面积超标、房产性质奢华);

被执行人:需证明房屋为其唯一且必需的居所(如家庭成员情况、无替代住所证明)。

2. 例外情形的审查重点

| 例外情形 | 审查要点 |

|----------------------------|---------------------------------|

| 有扶养义务人提供住所 | 核查义务人房产登记、居住证明 |

| 申请人提供安置方案 | 审查安置房产权或租金支付协议 |

| 被执行人主动腾退 | 需提供搬离证据及替代住所证明 |

三、实务操作指引

1. 申请执行人的攻防策略

突破“唯一住房”限制的步骤:

1. 调查财产情况:通过不动产登记、水电费缴纳记录等核实房屋实际居住情况;

2. 固定证据:收集房屋面积超标证明(如房产证、测绘报告)、家庭成员财产线索;

3. 提供安置方案:与被执行人协商租金补偿或置换房产,或向法院提交安置房产权证明。

对抗被执行人异议的要点:

强调房屋超出基本居住需求(如“豪宅”属性);

质疑被执行人提供的居住证明真实性(如亲属名下房产实际由被执行人控制)。

2. 被执行人的抗辩路径

主张“生活必需”的抗辩:

1. 提交家庭成员信息(如老弱病残需共同居住);

2. 提供无替代住所证明(如租房合同、收入证明);

3. 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方案可行性。

程序性抗辩:

对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如租金标准过低);

主张执行程序违法(如未保障异议听证权利)。

3. 恶意转移房产的防范与应对

债权人应对措施:

申请法院调取被执行人近期房产交易记录;

提起撤销权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追回恶意转移的房产。

被执行人风险警示:

转移房产可能构成“拒执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面临刑事处罚。

四、程序衔接与风险提示

1. 执行流程图解

2. 关键证据清单

| 主体 | 需提交证据 |

|----------------|---------------------------------|

| 申请执行人 | 安置协议、租金支付凭证、房屋超标证明(测绘报告) |

| 被执行人 |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无替代住所声明、收入证明 |

3. 风险提示

对申请人:未提供有效安置方案可能导致执行程序中止;

对被执行人:虚假陈述居住情况可能被罚款、拘留。

五、关联法律条款与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唯一住房查封限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

3.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恶意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六、总结与建议

1. 司法趋势:法院对“生活必需”的审查趋严,尤其针对面积超标或可替代住所的情形。

2. 对债权人的建议:

提前调查房屋实际使用情况,避免因“唯一住房”标签延误执行;

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安置问题(如支付租金),降低对抗风险。

3. 对被执行人的建议:

避免直接对抗执行程序,可通过异议程序争取合理补偿;

不得擅自转移财产,否则面临刑事追责。

结语

唯一住房执行的核心在于平衡“生存权保障”与“债权实现”。实务中,申请执行人需通过“证据固定+安置方案”破解执行僵局,而被执行人应理性评估抗辩可行性,避免因过度拖延导致更严重后果。未来,随着信用惩戒机制完善,“唯一住房”执行可能进一步向“实质居住需求”标准靠拢。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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