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屯田性质的研究现状评述
当前,对屯田研究的著作和论文已有很多,涉及屯田性质的研究亦有不少,可以将其简要的分成两大类。
一类为对屯田制度性质的研究。如杨万荣在《两汉屯田制的性质初探》一文说:“分析两汉屯田制的性质,即考察土地所有制形式是土地国有制还是土地私有制以及屯田生产者身份的变化。”
他进而提出了“两汉屯田制的性质是封建土地国有制,而屯田生产者不是奴隶,而是带有农奴性的国家佃农”。
“笔者认为,杨先生对汉代屯田性质的探讨是有益的,因为要弄清楚汉代屯田的性质,对汉代屯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与屯田生产者身份的研究是必须的,所以他的研究是值得肯定的。但同时笔者也认为杨先生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将屯田制的性质等同于屯田的士地所有制形式,所谓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只是汉代进行屯田的土地的性质,它是判断汉代屯田性质的一个条件,而不是汉代屯田制的性质。
同理屯田生产者的身份也不是屯田的性质,它也只能作为判断屯田性质的一个条件。另一类则是对汉代屯田这一活动的专有属性进行的研究。
如宋治民、柳春藩等指出屯田具有强烈的军事性质,而刘光华则更直接地指出屯田是一种军事经济”。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将屯田的性质与屯田的形式不分,将屯田的性质简单的定义为军屯或是民屯。
如牟雪松在其硕士论文《汉代西北屯田探析》的第二章的第二节《汉代西北屯田的性质问题》中说:“只有弄清“徙民实边的性质,才是正确认识汉代屯田性质的关键。”
随后作者对徙民实边是否为民屯进行了论证,最后提出:“我们可以说汉代西北地区的屯田只有军屯,没有民屯,至少在西汉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有关民屯的记载出现。”这说明作者认为汉代西北屯田的性质为军屯。
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笔者认为对屯田这一活动性质的研究绝不是讨论屯田是何种形式的屯田,并不能把屯田的形式等同于屯田的性质。
正如李祖德在《西汉的屯田》文中指出的那样:“历史上无论是军屯、民屯、商屯、盐屯,其名目虽各不同,但实质上都是军事性的屯田,都是为了解决当时边区军事给养而设置的。”管东贵也指出:“屯田之有这两种方式(指军屯和民屯),乃是方法运用上的差别,目的则仍相同,都是为了适合边疆军事活动的需要。”
因此,笔者认为对屯田性质的研究应当从屯田的本身出发,亦即对屯田这一社会活动本身进行研究,以弄清楚屯田是什么性质规定下的社会活动。
汉代屯田的性质探析
所谓“性质”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与其他事物不同的根本属性,是事物的本质,是某类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特质。
是故汉代屯田的性质就是汉代屯田的根本属性,是汉代屯田的本质,是汉代屯田区别于其他活动的基本特质。
因此想要弄清楚汉代屯田的性质,就必须对汉代屯田进行全面的分析考察,即对汉代屯田的背景、目的功能、组织、土地所有权、生产者、剥削方式、作用意义等方面及土地所有权、生产者、剥削方式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分析。
汉代屯田的背景是指汉代屯田之所以产生的历史背景,即汉代屯田产生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情况。
汉代的屯田开始于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 119 年)。此时的汉朝虽然改变了自建国以来与匈奴的不对等关系,但与之同时汉朝的财政经济实力亦从武帝登基初时的“高山”跌至“低谷”。
汉武帝自登基后便欲解决匈奴问题,在经过与匈奴的三次大规模战役后,汉收取了河南地和河西地,予以匈奴沉重的打击。虽然匈奴此时遭到很大的打击,实力受损,但却依然还有较强的抗衡之实力。
史书记载,“匈奴数使奇兵侵犯汉边,汉乃拜郭昌为拔胡将军,及淀野侯屯朔方以东,备胡。”
只要汉与匈奴的对峙依旧存在,边境地区就必须继续大量驻军,严阵以待。汉朝在武帝登基之初国家富裕,经济实力雄厚,而到元狩四年时却财政不支,以至于连士卒的俸禄都不能发放:“其明年(元狩四年),大将军、票骑大出击胡,得首虏八九万级,赏赐五十万金,汉军马死者十余万匹,转漕车甲之费不与焉。是时财匮,战士颇不得禄矣。”
在这样的财政背景下,汉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而屯田便是其一。史书记载:“是后(元狩四年的漠北战役后),匈奴远遁,而幕南无王庭。
汉度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卒五六万人,稍蚕食,地接匈奴以北。”此即汉之屯田的开始。此时屯田的目的很简单,亦即一种为解决边境地区驻防部队军粮问题的措施。
所以此时屯田的便是通过生产军粮来解决边境地区军粮的供应问题,故其功能是“助守”性的。而到汉宣帝时,屯田的功能开始发生转变,变得更加积极。汉政府在此时将屯田利用到进攻之上,使屯田开始成为“一种具有积极作用的解决外患问题的办法”
如宣帝命令侍郎郑吉、校尉司马意“将免刑罪人田渠犁,积谷,欲以攻车师”。
这是屯田由于目的目标的不同而导致的功能作用的变化,此外屯田还会因为环境的变化全面显示出其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
管东贵在《屯田的组织与功能》一文中指出:“终西汉之世,它的功能都是在使国家能加强对付外患的力量,这也就是屯田的显性功能。
正是因为要“对付外患’,所以屯田都是在有外患战争危险的地区或边防地区进行。因此,屯田之在“边防地区’是达成屯田之显性功能的(对付外患) 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然而,东汉的内郡屯田却都不是在有战争危险的边防地区进行。
所以从这一现象上看,内郡屯田的功能不是在对付外患。而这种看法也恰与事实相符,因为他们所对付的是国内的对立势力。
屯田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功能上的变化呢? 道理也很简单,那就是环境的变迁使屯田的隐性功能得以表露。所谓环境的变迁就是国家由对付外患的局面变为分裂相争的局面。在这分裂相争的局面下,屯田表露出来的功能是什么? 是增加分裂对抗集团向国内争夺领导权的力量。”
屯田的组织管理系统在原则上是由中央大司农负责领导,在地区性的具体管理系统中则又可分为西域地区的管理系统和西域地区外管理系统。
西域地区外的管理系统由农都尉或校尉领导,其下为农官或农令,再下为部农长,最基层的为农亭长。
由于西域地区的特殊性,汉对该地区的屯田和军事的管理是一体化的。在西域地区屯田的最高领导为西域都护,其下则为农都尉或校尉,再下为曲侯,最基层为屯。
二者之所以会产生这些差异性,主要是由于西域地区不是汉朝的郡县,汉朝在西域地区的统治实体主要是军事的驻防官,汉对西域的统治是通过对西域的各附属国的统领来实现间接统治,所以汉在西域的一大任务便是协调西域各国的关系。
因为西域的特殊性,故而汉在西域地区的屯田也就不得不异于在汉直接统治下的地区。而正是由于二老管理系统的差异,让我们明白屯田管理机构设置的主要原则便是因地制宜,以使得屯田能够更合理地为军事服务。
对屯田的土地所有权、生产者、剥削方式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考察分析对判断屯田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汉代的屯田只有军屯,尚无民屯,是以笔者在此只对军屯加以讨论。关于屯田的土地所有权,当前学界已无争论,屯田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屯田的主要生产者因军屯和民屯而不同。
军屯的生产者主要为成卒,在汉简中的称谓有屯田卒、成田卒、河渠卒等。成卒是国家的正规应征军士,他们到边地后因任务不同可分为障塞烽熔系统的塞卒和屯田系统的田卒。
国家对田卒实行供给制度,如对其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及零用钱进行供给,田卒也必须尽其义务。刘光华在《汉代西北屯田研究》书中指出:“国家对屯田卒实行供给制度的前提,第一,屯田上的劳动者是在给国家服成役,尽义务,“岁尽交代’即还:第二,由此又决定了屯田生产收获要全部上缴国家。”
“这也就表明了军屯上的劳动者与屯田的土地是没有所有关系的,连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也不具备,因为他们是有固定服役期限的国家士兵。
在他们服役期满之后,他们便可回家,也就是说屯田的土地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权属的联系,二者的结合只是汉政府为达到一定的军事目的而将之强行绑在一起。
故军屯的剥削方式并不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权,也不像国家赋税一样是基于国家而存在,而是一种军事强制性的农业生产义务,所以赵俪生先生便指出军屯的剥削方式是一种劳役租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