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近日,X市Y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赖某某任辅警期间泄露110警情,帮助涉有偿陪侍KTV逃避查处,多次收受吃请。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3年1月,被告人赖某某(原辅警)被分配到某警务站工作,其间结识在该辖区经营KTV的陈某某(另案处理)。
赖某某明知陈某某在经营KTV过程中,存在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不仅未依法履职,反而将110接处警信息提前泄露给陈某某,帮助其逃避查处,并多次接受陈某某的吃请等好处。
X市Y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身为警务辅助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犯罪人员,使得其免受查处及刑事追诉,严重损害执法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构成要件
1.客体为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将阻碍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公信力,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2.客观方面表现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首先,行为发生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其次,有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决定或者裁判的行为。在侦查、起诉阶段,主要体现为违反法律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等制度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在刑事审判阶段,主要体现为罔顾案件事实作出枉法裁判,既包括把有罪的人判为无罪,也包括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还包括对有罪的人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等情形。
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犯罪主体一般为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根据授权或委托后负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辅警(特保)、人民陪审员、内勤、书记员、亦或是监管职责的警校学生等人员应当被认定为本罪的适格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作决定或裁判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并且希望枉法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注意: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通谋,由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非司法工作人员,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徇情的表现形式
根据徇私枉法罪的罪状表述和立法本意,该罪是在徇私、徇情动机的刺激、指使下,实施枉法行为,最终产生危害后果。徇私、徇情应为本罪主观方面的犯罪动机。
实践中,徇私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收受他人钱、物,包括有价证券等;接受他人宴请活动;接受他人出资的旅游、考察活动;获得非正常的非物质利益,如为亲友安排工作、上学、调换工作岗位等;贪图女色,接受色情服务活动;为单位、个人私利接受赞助,收受财物归单位使用等。
徇情的表现形式主要为:行为人照顾亲属关系,案件当事人或说情者与行为人系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姻亲关系;行为人照顾朋友私情,主要是案件当事人或说情者与行为人系同学、战友、同事、师生关系;行为人为讨好、巴结有关领导的上下级之情;行为人与案件当事人或说情者有男女私情关系。
(三)枉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20060726)规定,徇私枉法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中,行为人赖某某身为警务辅助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犯罪人员,使得其免受查处及刑事追诉,严重损害执法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三、警示
若利用职务之便,为违法犯罪“开绿灯”,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