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上一篇文章已经说过,山西大同案真正的问题不在于男的有没有罪,而是法院如何认定其有罪,这个是引发舆论的重要原因。
有网友说处女膜没破不代表无罪,但处女膜没破就代表有罪了吗?
有网友说女方吵闹,有淤青,有拖拽,烧窗帘,就证明有强迫,但这个强迫和强迫强奸是否等同?男女方在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出现强迫痕迹,如何认定就一定是强迫强奸而不是拘禁?
有网友说男方录音就是实证,刻意忽略了有多少男同胞为了体谅宽容另一半,为了息事宁人,把错误都往自己身上揽的?这个时候录下来的话,真能当证据?还记得以前那个笑话吗?“1、一切都是男的的错,不是女方的错,2、如果女方有错,请参考第一条。3、女朋友生气了,你就赶紧认错,奥巴马下台都是你的错就对了。”
倒不是说小编和网友非要证明这个男的无罪,维护这个男的,而是网友希望了解司法如何鉴定这个男的有罪,如何认定男方主观上就是要强奸而不是情侣之间提出性要求(陌生人之间提性要求,尤其是动手动脚,确实是属于猥亵、强奸之类,但情侣之间提性要求的时候,往往也是动手动脚,而不是像法律规定的一样,先张嘴说来一发打扑克什么的,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初期,而后又因女生激烈反抗而终止。那情侣之间提性要求的行为与猥亵、强奸的区别又该如何鉴定),如何排除女方可能的结婚之初就想霸占彩礼搞钱的嫌疑。
1、若证据确凿,何以拖延至今?
2、若证据不确凿,是否应进行无罪推定。
3、女方退彩礼拖延5个月(5月份报案,1月份被起诉才退彩礼),如何排除女方妄图霸占彩礼的嫌疑。
4、男方至今未认罪,女方坚持男方强奸,二者口供的异同之处在哪里?
5、目前,已有的证据清单能否公布?
6、法院推定男方有罪的推导过程能否公布?
7、如何在订婚期间、处朋友期间、恋爱期间,在可能被诬告“强奸”的情况下,自证清白?
8、记得以前中国妇女报公布了否认了一堆“性同意”的标准,包括沉默不等于同意,不反抗不等于同意,同意可以撤销等等,那么,请问性同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这件案件中,法院又是如何鉴定性同意和性不同意?
为此,小编特地找来了当初蛋糕店老板被污蔑事件的警情通报,小编认为这份通报堪称模板:
1、公布了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公布了已知条件)
2、公布了警方的推导和认定过程。(公布了推导过程和结果)
3、排除了公众关心的疑点。(排除了误导公众的条件)
那么,这一次,希望大同法院能准确详实的公布相关过程和结果。
这就像是做数学题,网上已经给了一堆已知条件,还有一堆误导的条件(部分虚假信息),而法院却连个推导过程都没有给出来,哪些是可以排除的误导条件,哪些是可以使用的已知条件,核心推导采用的什么公式,也没有给一个准确的告知。
作为判卷的老师,法院应要给大众给一个明确的解题过程。
总不能让男性同胞在将来可能的强奸、模糊态、未强奸这道量子难题面前,都考零分吧?
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