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东庞矿净化风流水幕不能正常使用,被罚23万!

从霜谈地 2025-04-17 02:10:11
检查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发现存在: 1.集中轨道下山45架猴车处底板托绳辊磨损严重、9220轨道巷有一个托绳轮不能灵活转动; 2.9220轨道巷加强支护的GZ11号单体柱顶盖变形、GZ12号单体柱顶盖缺少两个顶爪; 3.9400采区回风巷掘进机临时支护前端不完整; 4.9220皮带巷隔爆水棚7#水袋水量不足; 5.集中轨道下山与9220外轨道车场交叉口处阻车装置未及时复位; 6.9220皮带车场调度绞车刹车手柄缺少限位丝; 7.集中焊房乙炔瓶、氧气瓶未设置防倾倒装置; 8.9220综放工作面轨道巷超前支护中2根单体支护未按作业规程迎山; 9.9220皮带卧底处3根帮锚杆接帮不实、锚杆外露长,违反作业规程; 10.9220轨道巷2号自动隔爆装置以里15米处巷道外帮的帮锚索梁,有一根锚索断裂,违反作业规程; 11.9400采区回风巷净化风流水幕2个喷头损坏,不能正常使用,不符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第4.3.1条的要求。 以上隐患: 第1-4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第5-7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煤矿用运输绞车安全检验规范》(AQ1030—2007)第6.4.1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3条; 第8-10项违反了《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11项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1-4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条;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第5-7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第8-10项依据《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百一十七条;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第11项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比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成立于2000年04月01日,注册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内邱县东庞,法定代表人为王*斌,东庞井于1983年底投产,原设计生产能力180万吨/年,现核定生产能力360万吨/年。井田内共有2#、3#、6#、7#、8#、9#六个煤层,现开采2#、6#煤层,自燃倾向性为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煤(岩)层无冲击地压倾向性,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2017年12月鉴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矿井采用立井暗斜井开拓,分为-300m和-480m两个水平,井田内共有7个井筒,主、副井和新风井进风,其余4个井筒回风,通风方式为混合式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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