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的处理不当导致胎死宫内,医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

璞玉康康 2024-08-27 20:52:31

【原告陈述】

2022年12月11日下午1:12,原告包某某因3次产2孕39周+3天待产,入住被告处,从12月11日至12月16日凌晨1:00被告对原告的胎心监测均尚可,其间12月15日9点多申请有明显的发热症状,原告就告诉医生,主治医疗就叫原告多喝水。

但原告明显感觉发热,就问及医生,大人这样发热时胎儿是否有影响,是否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剖腹产),医生回答说,你前2个小孩都是正常生产的,这点发热对胎儿没有影响,一直就叫原告多喝水,原告多次问及医生这样是否影响胎儿,医生一直说没影响。

直到12.16日凌晨1:00监测到胎心145次/分,原告还是担心胎儿,又问需不需要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剖腹产),被告仍然坚持并回答道没问题,但原告感觉胎动明显差异大(次数少些),又问及医生,得到的回答仍然是没有问题。

但到12.16早上8:35分被告工作人员检查胎心时就没测出胎心音,后被告将原告转至x市民族中医院,经检查诊断胎死宫内4小时后入住中医院,后分娩出一女婴死胎。

【原告认为】

原告夫妇特别伤心,心痛!原告十月怀胎,原本高高兴兴去被告处待产,满怀高兴的准备迎接新生命回家过年,那知道由于被告疏忽,固执已见,导致原告包某某夫妇的女儿胎死腹中。

原告丈夫在外让原告安心养胎没上班,几乎是一年的心血百废,还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痛苦,给原告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当时因是年关,原告不得不出院回家准备过年,因此于2022年12月19日从x市中医院出院回家休息。

因被告严重失误失职导致原告待产胎死腹中,因此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此事发生后,原告曾找到被告欲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坚持已见,双方没有达成调解意见,因此,迫于无奈,原告只有依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被告处的由被告自己承担)2069.87元,误工费9天6185.27元,护理费6185.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差旅费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被告辩称】

包某某在住院期间的全部诊疗过程是符合规范的,没有任何过错。对胎死腹中的事情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差旅费、精神抚慰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讼请求部分:如法院支持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诉讼请求的计算也是有问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只有450元,而不是540元;误工费不存在,包某某没有受到损害,分娩期间的误工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即便支持误工费,9天只有1120元;护理费只有1222元;精神抚慰金不应当支持。

【鉴定结果】

2023年4月4日x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其理由为“现因缺乏胎儿的病理性检验报告,影响对委托事项的准备判断,贵方委托的鉴定事项超出我机构技术能力范围”。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因缺乏胎儿的病理性检验报告,导致鉴定机构无法对胎儿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但就本案而言,原告包某某分娩前检查胎儿是正常活胎,无难产等状况,虽然胎儿可能会因各种因素造成缺氧窒息甚至死亡;

但根据原告包某某2022年12月15日和16日的住院病程,原告包某某所孕胎儿死亡系被告的处理不当所致具有高度盖然性,处理得当应当可以避免原告包某某所孕胎儿死亡的结果。综合以上情况,本院确定被告的责任比例为90%。

【判决结果】

2023年5月18日判决,被告x市x镇卫生院赔偿原告50638.3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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