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墓穴与良心》评论的回复

文献佑人间 2025-04-09 19:06:46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昨天的留言,我注意到了,谢谢!因为忙,现在才回复。

首先关于农村土地、山林的所有权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包括农村的山林土地,除非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否则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等相关人员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有承包经营权,但无权出售或转让。如果转让承包经营权转让,也要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

然,在不少农民思想意识中,认为村里、乡里分给他们的承包田、山、林,就是终身所有了。简单地认为自己就是地主,就是林主。加上农村中一些基层管理人员或政策性不强,或懒政,或有意为之,在农民对山林土地承包期满后,仍按“世袭”办法 ,即原来谁承包的,就继续由原承包人的下一代承包下去,这就给了一些农民这样一种感受:这山、这林,这土地,或这水域,“就是咱家的,是祖辈传下来的!“

关于昨天所发《墓穴与良心》一文中所发生纠纷,我认为,不宜简单的用法律思维去解决。

因为,如果说这是一起官司的话,则首先这起“官司”很难打起来,因为那个山林承包人,肯定不会上法院去向墓室主人的后代索要所谓的“墓款”,而墓穴主人的后代也无法上法院,要求山林承包人停止索要钱款的行为。

其次,即便墓室主人的后代赢了这场所谓的“官司”,因为他不可能天天守在大山间的墓室,有人(不一定是那个山林承包人后代),在墓穴附近给你建个破茅房,或作出毁坟等恶作剧等,你此前赢了官司,又有什么意义呢?

所以,我对那位墓室主人后代,即我的朋友说:你惹不起那个山林承包人,但可以躲得起呀。所谓的“争气不争财“,掏点钱,把父母的遗骨迁当到附近,或某个适当的公墓园区,一劳永逸,为自己、为后代,也为已故父母,不再受那些个气。

通过此事,我有两个感受:

一、一直以来,总觉着农民们十分朴素,讲道理、有良心。现在看来,农村中个别人之坏,超乎想象,而且你还拿他没办法。法律和政策有时也无奈。

二,人,百年之后,如果土葬,还是安葬在公墓园区为妥,这样可以为后代省却许多事。

呵,草草写这些,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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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佑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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