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主办方违约导致演出无法完成,艺人有权不退酬金,其适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汐溟电影合同律师 2025-03-07 11:55:36

【原创】文/汐溟

演出合同约定如主办方违约导致演出无法完成,艺人有权不退酬金。履行期间,双方产生纠纷,主办方解除合同要求艺人退还全部酬金,艺人以前述条款作为抗辩依据需满足哪些条件?

约定

甲、乙签订演出合同,约定乙参加甲主办的音乐节,违约条款约定:如甲违反协议约定导致演出无法完成,乙有权不予退回全部酬金。

履行

签约后甲向乙支付全部酬金,演出前三日,主管机关出于公共安全需要,作出暂缓演出的决定。此后一年内,因无法协调主要艺人的档期,演出未能恢复。乙向甲发送告知函,载明因甲无法协调艺人档期,演出无法完成,其通知甲终止合同,已收款项不予退还。甲收函后,向乙发出解约通知,主张乙擅自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其通知乙解除合同,要求乙退还全部酬金。

问题

乙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为抗辩主张,拒绝甲退还全部酬金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评析

本文认为,乙之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违约条款的适用,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首先,违约责任条款的适用条件之一系乙自身无违约行为,甲单方违约,在乙存在违约行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前述条款不具备适用条件。

其次,乙不予退还全部酬金系甲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前述约定不仅是违约责任,而且包含解除权性质。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在演出无法完成时乙有权不退还甲酬金,甲的主要义务是向乙支付酬金,主要目的是受领乙演出劳务,在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但却丧失合同目的的情形下,甲无权要求乙退还酬金,实际是赋予乙解除权,乙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无需退还甲酬金。因此,违约责任系与解除权相对应的责任。据此,一方面基于公平的原则,违约行为也应该是根本违约行为,一般甚至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不该承受丧失全部酬金的后果,另一方面,《民法典》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事由,但当事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如果当事人将一般违约行为约定为解除事由,其对解除权的主张也无法得到支持。故而,违约条款约定甲违反协议约定,应指违反合同主要义务,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

再次,甲之违约行为应产生演出无法完成的后果。演出无法完成并非指一时不能完成,应指演出所需要的重要条件丧失,产生难以克服的障碍,进入实际已经无法完成的状态。

该案中,首先,演出由多位艺人共同参与,故恢复演出自应协调所有艺人的档期,如因档期问题无法恢复,甲并无过错,也未违约。其次,前述问题给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碍,但该种障碍并非不可克服,如继续协商仍具备履行的可能,演出无法完成的结果并未出现。再次,即便甲在较长时间因为无法协调艺人档期导致演出无法恢复存在一定过错,但甲积极推进合同,并无懈怠表现,其过错程度较轻,而且前述不利因素系客观障碍,即便需要承担不利后果,也不应承担丧失全部酬金的责任。最后,解除权的行使应有法律或合同依据,须满足严格的条件,如前所述,甲并无严重违约行为,且仍有履行的意愿,乙擅自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不能产生解除的效力,且因其解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本为违约方却提出由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有违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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