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贵州炜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事实:
1.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板:(1)1208采煤工作面下出口编号D3228的液压单体支柱失效;(2)抽查1208采煤工作面液压单体支柱初撑力,其中3根液压单体柱初撑力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101KN;
2.主平硐电缆与压风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电缆未敷设在压风管上方,未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3.主副平硐联络巷兼做机电硐室,未安设温度传感器;
4.副平硐安设的PVG1000S-800带式输送机与巷道最小间距不足0.5m(现场实测为0.3m);
5.副平硐1260m处,巷道顶部照明装置(127V)供电线路接线盒未设接地保护装置;
6.副平硐井口位置未安装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且唯一性功能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7.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初次使用前,没有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款/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款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款22项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
1.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
2.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
3.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
4.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罚款(¥18,000.00);
5.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
6.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
7.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
合并,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贵州炜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年08月17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龙山镇炜烽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