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家庭资产竟成为公司的嫁衣?

顽强的星星 2025-03-17 16:45:10

事情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15年11月1日。当时,郭某喜及欧贸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张某来借款30000元,并且双方共同签署了一份借条作为借款的凭证。

时光荏苒,到了2022年6月6日,郭某喜的儿子郭某赛以及郭某喜的配偶李某花与宋营镇东仰陵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宋营镇东仰陵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根据协议,赔偿金额合计高达1948073元。然而,不幸的是,借款人郭某喜在2022年6月11日不幸去世。

郭某喜去世后,原告张某来将郭某喜的法定继承人等告至F院。原告请求F院依法确认《宋营镇东仰陵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书》所涉及的补偿项中郭某喜的遗产份额,并确认被告李某花、郭某洁的继承遗产份额。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李某花及郭某洁在继承遗产份额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令人感到困惑和不解的是,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原本应该公平公正的司法天平似乎出现了令人费解的倾斜。一审判决由赵某元F官作出,具体判决内容如下图所示:

原告张某来声称,以公司名义提供的宅基地和资金,而事实并非真正以公司名义所为。实际上,这些是通过家庭成员付出巨大代价获得的土地。如果真的是以公司的名义,被告根本就不会获得宅基地,因为那些宅基地是在很久以前购买的,当时被告是通过缴纳税费来获得的。后来宅基地更换时,被告便停止了税费的缴纳。

公司的位置位于宅基地2、3、4号,而这些宅基地是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公司在宅基地2、3、4号处运营,并不意味着宅基地属于公司。因此,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应归被告及第三人家庭成员所有,而非公司的财产。

原告关于宅基地2、3、4号的拆迁补偿收益应归公司所有的说法,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原告并未展示任何证明材料。公司的经营是建立在宅基地之上,并不意味着宅基地与公司是一体的。

然而,随着案件的深入审理,一系列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其中最为关键的三个证据,竟然都是由F院调取的,但这些证据在F庭上却并未经过充分的质证程序,且在庭下未经各方质证,便作为一审判决的依据,出具了一审判决。这种情况不禁让人对F院的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产生了深深的疑问。

更令人震惊和惊讶的是,在案件从高新F院移交至中级F院的过程中,这些关键的证据竟然没有被尹某田F官一并移交。F院这种违法行为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不为人知的秘密?这些证据的缺失是否会对案件的公正裁决产生影响?这些问题都成为了公众和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公正性的深刻质疑。

面对这样一份充满疑惑和不解的判决结果,被告方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采取上诉的法律行动。

在二审的F庭上,被告向中级F院提交了以下三个至关重要的证据,这些证据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证据一已明确说明“产权归己”中的“己”代表的是以郭某喜为代表的家庭户,并不是郭某喜本人。

证据二已明确说明安置房屋所有权以拆迁协议的立户人(郭某赛)为准。儿女也有明确的房屋安置,且补偿均是给予整个家庭户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清楚的写着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

证据三已明确说明对于公司使用的土地,仍为宅基地性质的,若地上附着物为公司所有,认定为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不予补偿;若地上附着物为村民所有,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给予村民家庭户补偿,并非给予公司。

在当前阶段,二审的审理程序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我们也在积极准备各种材料,力求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做到尽善尽美。我们相信,只有充分准备和据理力争,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一份力量。

我们期待着中院院长刘某辉能够秉持公正之心,仔细审查案件的各种证据和事实,作出一个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够彰显社会正义的裁决。这样的裁决不仅是对我们个人的公正对待,更是对社会法治建设的有力推动。我们相信,在法律的庇护下,正义终将得到伸张,真相也终将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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