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给钱,凭什么说我嫖娼?”男子法庭辩驳,法院判决很意外!

正如历史说 2024-09-11 02:48:08

2022年,在山东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子,赵某给了KTV女酒推转了6000元,随后和女子去了酒店,随后就被公安抓获。

公安认定赵某是在嫖娼,但赵某却反过来将苟公安告上法庭,还成功胜诉。

赵某的理由也非常简单:“我没给钱,凭啥说我嫖娼?”

没给钱的“嫖娼”

赵某是山东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因为需要拉客户维持关系等,所以经常出入夜场应酬,因此在夜场也认识了不少人。

在案发当天,赵某在KTV消费了1212元的酒水,而此时的酒推正是赵某“嫖娼”的对象。

这名女酒推叫做小美,在赵某大手一挥之后,也是直接坐到了赵某边,小美人长得漂亮,说话也好听,因此赵某又消费了4000多元的酒,但是钱暂时转给了小美。

不过,小美之后也把这笔钱给了KTV,也正是这笔钱,让赵某的行为被定性为了“嫖娼”。

公安抓嫖娼,其实是有自己的一套办法的,例如年轻的女性频繁出现特定额度的转账,例如3333、6666这种,而且经常出现在酒店等场所,公安自然会加大对高危人员的调查力度。

而重点职业也是公安重点进行监视的,女酒推这种嫖娼高发职业,自然也是公安的目标。

也就是说,这笔4000多元的转账,很大程度是被公安的系统识别为了嫖资,所以才会有后续的调查。

当天晚上,赵某就带着小美来到酒店娱乐,结果二人被警方抓了个正着。

警方认定赵某的行为是嫖娼,而赵某则坚决不服:我没给钱,算啥嫖娼?

于是,赵某果断收集证据,并且把当地的公安告上法庭。

赵某认为,自己和小美是你情我愿,转的那笔钱,也是在KTV消费的酒钱,不涉及所谓的“嫖娼”。

法庭在调取了赵某的支付记录后,发现赵某的钱确实转给了KTV,而且小美也提供了相应的酒水,是明码标价的一笔正常交易,算不得嫖娼。

很明显,这起案件公安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赵某转给小美的钱就是嫖资,而且赵某也没有既往的嫖娼犯罪历史。

的确,小美是因为赵某出手阔绰,二人才发生了类似一夜情的关系,虽然从道德层面来讲,这种行为不提倡,但从法律上来讲,二人是自由的。

法庭很快做出了判决,当地公安证据不足,不应该判罚赵某嫖娼。

当地的公安最终撤销对赵某的罚款,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不过,这起案件的确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其实也揭露了如今司法系统的一个漏洞,那就是究竟怎样才能定性为嫖娼,是不是不付钱而付出其他的性关系,就不能被认定为嫖娼?

比如说,赵某可以给小美带来客户,带来更多的营收,以这个为条件,换取小美的性服务,这算不算嫖娼呢?

如果真的发生这种事,公安怎么搜集证据呢?

相关的法律解释

根据法律条文的解释,嫖娼的定义是发生金钱交易的性行为,或者是提前商定好价格的性行为,都可以定义为嫖娼。

那么,这就涉及了很多问题,例如前面说的,如果不是以金钱而是其他东西的交易,能否被定义为嫖娼?

但时期,最高检是给过相应的司法解释的,那就是以金钱和财物为媒介,发生的性行为均可以定义为嫖娼。

但是,以虚无缥缈的承诺,或者是所谓的介绍社会关系来换取性服务,是不会被定义为嫖娼的。

原因也很简单,就是压根没法搜集证据。

而且,关于嫖娼的定性,现在在司法界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男人A找到女人B,给女人5000元,让女人做男人的一天男朋友。

当晚,两人发生性关系,次日双方分手,那么这次行为,能不能被定义为嫖娼?

其实,这种行为从法条来看,是不能被定义为嫖娼的,但很明显,这就是赤裸裸的嫖娼行为,只不过是巧立了名目罢了。

但如果二人能够被证实是男女朋友关系,那么这就是不能算作嫖娼。

但是,公安部似乎发现了这一点的不妥,在2003年也做出了司法解释,重新定义了“以金钱为媒介”的定义。

也就说,即便是A给了B钱,让她做自己女朋友,随后发生性关系,也可能会被定义为嫖娼。

而且,只要存在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行为,不管性行为是否真实发生,也不管是否钱已经给过去,只要A和B达成协议,给钱陪睡,那就构成嫖娼。

当然,在赵某的这起案件中,公安之所以能定性为嫖娼,就是因为那一笔转账。

但之后法庭又觉得,不能定义为嫖娼,也是因为二人并没有口头达成协议,也无法认定转账是嫖资,所以才不构成嫖娼。

有人认为,赵某钻了法律的空子,这就是赤裸裸的嫖娼行为。

但法律就是法律,只能说,能钻法律的空子,是人家的本事,法律是保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赵某这个案子也的确特殊性很强。

如果真的把赵某的案子定性为嫖娼,很容易弄得之后人人自危。

比如说,A男在街边遇到了卖花的B女,并且支付了买花的钱,随后二人看对了眼,当晚就去开了房。

难道A男买花的钱,能被定义为嫖资吗?

当然,如果A男转了远超于花的价格,那可能会被定义嫖娼,但公安又怎么能去确定,女方究竟是自愿的,还是因为金钱才同意发生关系的呢?

这起案件,同样也是类似的道理,即便是有大额转账,但是人家消费了,即便是人家没消费,标注个自愿赠与,这起案件也不会被轻易定性为嫖娼。

当然,法律只不过是一个人的道德底线,只有一个人的道德跌破天际,才会触犯法律,社会上违反公序良俗和道德,但是不触犯法律的事有很多。

这一个个案例,也是法律不断在完善自身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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