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寻被拐儿子24年报废十辆摩托车终于找到儿子下落即将认亲。

从历史上看拐卖儿童的情况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
众所周知,拐卖儿童的在现代非常恶劣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家庭对社会的伤害巨大,在古代拐卖儿童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但是古代拐卖儿童不仅仅为了买卖挣钱,大多数被拐卖儿童还是由于古代封建迷信,被拐卖的儿童多被当作祭祀品,人贩子会采取杀戮、分食、炼丹等一系列凶残手段对待被拐儿童。

各个朝代的拐卖儿童
在古代人们把人口拐卖称为“略卖”,古代历史王朝对“略卖人口”的违反行为惩罚都是非常严重的,但因为利益巨大,千百年来还是非常多人铤而走险。《史记》就记载了许多关于儿童拐卖的事例。
汉朝
早在汉朝,律法就明文规定拐卖人口为大罪。大汉王朝将拐卖人口的行为与强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同罪论处,并会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据史书记载在蓄奴成风的汉代,将男孩拐卖的目的最主要是为了当奴隶,就像今天拐卖弱智人士进黑砖窑一样,就是为了最大程度榨取奴工身上的利益。

唐朝
中国古代是等级社会,每个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于被拐者的身份高低,对人贩子处罚程度也是不同的。拐卖别家的奴仆,在政府看来,和盗卖人家的物品一样,处罚较轻,假如拐卖“良人”给人当奴婢,等于让一个人的身份遭到贬谪,丧失了自由,惩处起来十分严重。在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宋朝
在宋代“略人之法,最为严重”,“拐卖人口”乃是滔天重罪。被卖儿童的人贩子一旦被抓,依律重办——不管是强抢还是诱骗,只要被拐方是儿童,即按重刑处罚:若将儿童拐卖为他人子孙,坐牢三年;若将儿童拐卖为奴,判“绞刑”;若被拐儿童遭到身体侵害,无论出于何等原因,要以斩首论处!在宋朝,人贩子拐卖女童多是卖给大户人家当奴婢或者卖给养“瘦马”的“妓女专业户”训练,等长大后为青楼服务。

明朝
明朝可以说是对拐卖儿童处罚最为严重的朝代,在《大明律》就规定: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对人贩子处以凌迟大刑,人贩子家属即便不知情也会被株连,没收全部家产后再被流放2000里;据史料记载,当时有一罪名为“采生折割”。通俗的说,就是故意致使儿童残疾,罪犯一旦被抓获,不论主犯从犯,均判被凌迟之刑。

清朝
查阅清朝的笔记小说可以发现:当时人贩子拐卖儿童不单是为了买卖挣钱,而更多的是儿童用于迷信祭祀。
其实在大清律法中,将拐卖妇女儿童定为死罪。不论是将妇女卖作奴婢、做妻妾,还是将幼童卖作他人子孙,无论被拐卖人的身份是否为良民,也无论交易是否成功,首犯均以“绞监候”(即绞刑的缓刑)判处。
清人吴炽昌在《客窗闲话》中记载了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案件:乾隆初年,浙江乌程县人富子文和他的妻子富沈氏、儿子富大,纠结了陈大、俞九龄、鲍二、谢世荣、富大金等几个人,组成一个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每年的五月五日,一起驾驶着船只,到较远的地方去拐骗儿童,然后带到太湖“杀之,以祭邪神”。祭祀的仪式结束后,他们再把孩子的肉吃掉,将骸骨锻炼为丹丸,认为这种丹丸吃了可以治疗各种疾病,,可以“刀枪不入”,在被官府抓住时熬住大刑的折磨。

拐卖儿童从古至今之所以屡禁不止,与其背后巨大的黑色利益密不可分。儿童缺乏认知能力,反抗能力又弱,容易被诱骗或强行抱走。根源上消除人口拐卖道阻且长。我们应当从自身出发防范,学会更好地保护孩子,并教诲孩子更好地实现自我保护。

现在说回《失孤》原型,早在1997年,郭刚堂两岁的儿子郭振被人贩子抱走,他发动亲友拉网式搜索,无济于事,他开始骑上摩托车天涯寻亲,20多年来,骑行40多万公里,走遍中国,除西藏、新疆之外的绝大部分省份报废十辆摩托车,他的亲身经历,还被改编成为电影失孤引发关注,刘德华在剧中扮演的雷泽宽就是以郭刚堂为原型,最绝望的时候,他甚至想过轻生,只是不甘心就此失去,儿子才一直苦苦坚持,他说,只有在路上才觉得对得起儿子,这些年,其中有几十次,好像发现了孩子的踪迹,但几十次希望变成了几十次失望,如果不是一直有好心人鼓励他,他很难坚持,在寻子过程中,他自荐天涯寻亲网,帮助很多寻子家庭找回孩子,如今,他终于苦尽甘来,非常不容易,愿更多失孤的家庭能够团圆,愿天下无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