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小女孩拿一块钱去买菜,好心阿姨仔细一看立即报警

蓝色幽默的历史 2023-05-31 12:47:25

引言-案件回顾

“我就问一句,这种情况,你们公安机关到底管不管!”

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胜利派出所大厅内,一男一女怒气冲冲地喊道:面对激动的男女民警们愣住了,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能让这两人如此激动,甚至不惜来派出所大喊大叫呢?

民警耐心地向他们询问了具体情况,越听越感到心惊。之后这对男女还让开位置,将藏在身后不知所措的小女孩带到民警面前。

民警看到小女孩身上密密麻麻的伤痕,以及那双充满胆怯的眼睛,感到心痛如绞,立马回到道:“管,必须管!”

随后他带着三人来到审讯室,进一步了解小女孩的遭遇。小女孩虽然没开口,但遍布全身、新旧交叠的伤口,却早已说明了许多。尤其是她手背上的伤口,除了大片淤青外,几个针扎的小眼还在冒血。

那么,这个叫小芸的女孩到底经历过什么,这对男女又是她的什么人呢?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其中的故事。

拿一块钱买菜的女孩,牵出一桩虐童案

民警请法医来给小芸验伤,鉴定结果为轻伤,他们认为小芸的遭遇已经上升到刑事案件,需要更进一步地了解线索。

负责办案的民警试图询问小芸,但后者戒心极重,无论民警如何劝说始终都不愿开口,陪在一旁的男子见状代替小芸讲述了她的悲惨经历。

据男子的讲述,他第一次看到小芸是在他开的超市里面,蓬头垢面的小女孩眼巴巴看着货架上的蔬果,手里紧紧攥着一块钱。

类似的小孩男子见得多了,男子就吩咐店里员工:“多注意点那个小女孩,当心她偷店里的菜”,员工知道自家老板误会了无奈地告诉他实情。

听完后老板才知道,眼前这个可怜女孩,几乎每天都会来超市买菜。令人气愤的是,她必须拿着仅有的五毛或者一块钱,买到父母要求买的蔬菜,不然的话就会惨遭父母毒打。

而每次过来,小女女孩身上都会添加几道新的伤口,超市员工看得揪心便询问女孩是否要帮她报警,结果女孩每次都摇头拒绝。

好心的员工们只能退而求其次,每次看到女孩都会尽量多给她装一些蔬菜,这样一来女孩回去就不会挨打了。

谁知即便如此女孩身上还是不停出现新的伤口,而且不知是其父母怕别人看到还是女孩怕丑,就算大热天来买菜也会把伤口遮得严严实实。

老板想要帮忙报警同样被女孩拒绝,直到2015年11月同样有女儿的母亲冯静来超市买菜,偶遇少了块头发的小芸。她心疼地上前询问:“宝贝宝贝,你头发谁给你弄的啊?你在学校打架了?”

小芸却摇头表示自己没上学,冯静感到惊讶还以为小芸家里生活困难,就留下电话让她有事就打给自己。小芸离开后冯静越想越蹊跷,连忙开车跟在小芸后面,眼看着她一瘸一拐钻进了胡同。

冯静被小芸发现后,她安慰道:“你走吧,阿姨看你家住哪,下午给你送点棉衣和吃的。”送小芸回到家,冯静也赶着回家做饭,谁知不久后便接到电话,小芸在电话里哭求她过去见面。

冯静连忙赶到小芸家楼下,刚过去小女孩就挽住她胳膊哭诉说:“父母不给她钱却让她去买排骨,没钱的话就上街去乞讨,小芸希望冯静能给她50块钱。”

冯静勃然大怒,虎毒尚不食子,怎么会有父母如此残忍对待儿女?她连忙问道:“宝贝你告诉阿姨,那是你亲爸亲妈吗?”小芸默不作声,冯静担心她是被拐来的孩子,就带她去了超市找到超市老板。

遭养父母虐待,被生母抛弃,真相令人愤怒

俩人一商量决定从小云口中问清楚真相,经过一番温柔劝导,小芸给出了一个令人震惊的答案——虐待她的人正是她的父母。平时小芸洗不干净衣服、回答不上来问题或是做错了事,都会招致一顿毒打。

更令人气愤的是,小芸还说父母曾想过把她卖到山东的歌舞厅里,但因为年纪太小而作罢。

她还曾差点被卖到饭店洗碗,同样因为年龄问题告吹,这两次经历让父母对小芸更加嫌弃,稍有不如意就拿拳脚或者铁丝打。

小芸手背上的针孔就是用铁丝扎的。冯静心疼地说:“阿姨给你领家去,我养你!”超市老板听后也火冒三丈,坚持要带小芸去派出所报案。

民警弄清楚状况迅速展开调查,并逮捕了小云的父母。在审讯室里小芸的妈妈宋某非但不知悔改,反而还在狡辩:“这孩子有偷钱的习惯,她该打!”

民警气不打一处来,把收集到的作案证据“一个凳子和带锁头的粗铁丝”放在宋某面前。

派出所民警自然不信这种鬼话,如果小芸真的喜欢偷钱,为何每次去超市都只拿着五毛一块钱,去买根本不可能买到的蔬菜?这不是自讨苦吃吗?

民警又对小芸父亲廖某进行盘问,廖某被迫承认了罪行,却把主要责任推到宋某头上,辩称自己只打了几下屁股,其他的伤都是宋某打的。

气愤之余警方还注意到一个疑点,宋某只有28岁,可小芸已经有13岁,母女俩的年龄差让民警心生怀疑。进行DNA验证之前,宋某终于撑不住破防了,她坦诚小芸并非亲生女儿而是领养的。

这显然也是句鬼话,因为我国对领养的条件相当严苛,宋某根本不够格领养小芸。民警猜测小芸是她拐卖来的,以此为突破口再度逼问,宋某不堪重负总算老实交代了一切。

当年她外出打工时认识了一个叫庞立华的女人,为了缓解生活压力,庞某将大女儿送给宋某抚养,之后两人就断了联系,而这个大女儿就是小芸。

民警为了查明宋某是否涉嫌拐卖,只得出动警力四处调查,终于在半年多后找到了线索。民警立即驱车前往兴安盟科右中旗,找到了吉林籍女子庞立华。

后者却神情哀伤的表示,自己的确有个名叫小芸的女儿,但三年前却被朋友偷偷带走了。三年来她一直在思念小芸,直到此时才放下心来。

此时民警都还以为,庞立华是个思念女儿的好母亲,但事情很快便再次反转。见到小芸后,庞立华神情激动地扑了上去,小芸却极度抗拒一脸冷漠想要挣脱。

庞立华哭着问她为何要跟宋某走,小芸却反问:“不是你让我跟她走的吗?”庞立华离开后小芸终于说出实情,她是被妈妈抛弃的。三年前,庞立华在聊天时答应宋某带走小芸,此事恰好被她偷听到。

即便养父母抛弃了自己,小芸还天真地乞求民警放了她养父母,否则自己会无法维持生计。无奈之下,民警只好再次派出警力,找到了小芸的生父。

生父看到女儿后开心不已,愿意承担起养育小芸的责任,小芸也重新有了家过上了充满希望的生活,这件事情也算是告一段落。

法律分析:小芸的生母庞立华和养父母分别犯了什么罪?应该如何判刑?

上述案件中小芸的养父母与生母,分别触犯了那些罪行呢?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小芸的养父母在收养小芸时,并无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违法行为。

理由也非常的简单,庞立华将小芸交给其养母时并未收取费用酬谢,也没有抱着复仇的目的,所以不满足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不能以拐卖儿童罪判定。

庞立华是小芸生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她对小芸负有抚养义务。在抛弃小芸时,已经将其养到十岁,证明其有能力独立抚养女儿,但却因为经济压力大拒绝继续抚养小芸。

最后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送给宋某抚养,生母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遗弃罪,而根据我《刑法》第261条规定:

遗弃罪是指对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若情节恶劣,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小芸的养父养母,我国目前没有“虐童罪”的罪名,但从小芸的伤情鉴定可看出他们犯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指的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依法需要受到法律的处罚。

小芸的养父母经常对其实施暴力殴打,且已经构成了轻伤,关于这一点我国《刑法》第234条给出过解释。

即凡是损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使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

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宋某和廖某的行为严重危害到小芸的身心健康,他们理应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小芸的养父母说孩子是收养的时候,为何民警会不相信呢?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还存在一些法律因素,而这就涉及到了领养孩子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

其一就是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其二就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其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其四收养的夫妻需要年满三十岁。

前三条小芸的父母都满足,但第四条却不满足,案发的时候小芸的养父母才仅仅只有28岁,根本就不满足三十岁这一年龄上的限制,而我国做出此规定也是为了收养人有经济、投入感情地培养孩子,毕竟心理成熟才能做到这些。

在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提及,就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记载的非常清晰。

总的来说,小芸的案件并不只是一个个例而已,虐童这一行为理应在法律方面得到更多关注。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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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3-06-01 12:31

    恐怖童年阴影!孩子小,根本不懂如何保护自己[哭哭][哭哭][哭哭]

  • 2023-06-01 18:18

    遗弃罪不成立,虐童罪成立,人家给你就要好好的养,好好的爱,要判重罪。

  • 2023-06-02 00:16

    应以严惩,严打

  • 2023-06-01 23:09

    可怜可叹

  • 2023-06-02 14:34

    把这两个男女打靶好了

  • 2023-06-02 00:49

    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