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为何被判无需支付违约金?|公司法研

李慧律师 2025-04-17 19:16:07

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核心员工掌握的技术资料、客户资源等商业信息,早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隐形资产”。为防止关键人才带走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企业选择与高管、技术骨干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离职后不得到竞争对手处任职,否则需支付违约金。然而很多企业明明手握协议证据,起诉员工违约时,法院却判决员工无需支付违约金,原因何在?

经典案例

甲于2008年4月28日入职A公司,任职系统工程师和营销类岗位。

2016年5月1日,甲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包含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甲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与A公司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组织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按照甲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1/2按月向甲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返还A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所约定全部竞业限制期间内A公司应支付全部经济补偿金的五倍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2022年7月31日,甲因个人原因离职,A公司对其送达《竞业限制生效通知书》,告知自8月1日起算竞业限制期限。2022年12月,因甲拒不提交在职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资料,A公司停发经济补偿金。经查,在竞业限制期间,甲进入B公司工作,且B公司与A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属于同类产品及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企业。A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归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7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221万元。

法院认为,虽然B公司在经营范围上与A公司存在重合,都列明数据处理、存储服务与软件开发,但B公司与A公司是否构成竞争关系还应当结合两公司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经查,B公司实际并未经营上述业务。诉讼中,A公司也未举证证明B公司与其经营内容存在重合。故判决甲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驳回A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 “竞争关系” 的审查已从单纯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转向从实质业务、服务对象、产品受众等方面综合判断。A公司仅凭借B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等内容认定员工违约,但未能提供B公司实际开展同类业务的证据(如客户名单、产品资料、服务合同等),不能证明实际存在竞争关系,就无权主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也无权要求其返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用好竞业限制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们建议:

1、限定适用对象,避免与全体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应基于岗位性质、职责范围及接触商业秘密的程度,科学划定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仅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协议。企业应当明确界定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具体标准(如接触公司专利技术、战略级客户数据或年度财务机密的岗位),并在员工入职、岗位调整时通过书面确认函、岗位说明书签收等方式,确保其知晓自身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对象。同时,定期对岗位涉密等级进行评估更新,避免因岗位职能变化导致协议适用不当(例如普通行政岗调整为市场分析岗后,应及时补签或终止协议)。

2、规范协议内容,列明具体禁止从业的范围

企业制定竞业限制协议时,需明确禁止从业范围。协议中应逐项列明 “竞争企业” 的判定标准:可以列举直接竞品公司的全称,更应当细化至禁止从事的具体业务类型(如 “不得在离职后 2 年内从事与原公司‘芯片研发’‘客户供应链管理’相同或实质相似的业务”)。对于地域限制,应结合企业实际业务覆盖范围合理约定,避免宽泛的 “全国范围限制” 被法院认定为过度限制员工就业权。此外,协议中需明确约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步明确员工应全额返还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列明违约金计算方式,确保条款具有可操作性和法律约束力。

3、动态跟踪离职员工,核查业务是否确实存在竞争关系

企业需建立贯穿竞业限制期的全流程监控机制,确保对离职员工就业情况的跟踪。首先,在协议中明确员工的主动报告义务,要求其在离职后定期提交新入职单位的名称、岗位、社保缴纳证明及工作内容说明,并约定未及时报告时企业的催告程序(如发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催告函》)及合法停付补偿金的权利。其次,借助工商信息查询平台(如企查查)定期比对新入职企业的经营范围、股权结构,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与原公司核心业务重合,但不得仅以经营范围文字重合直接认定竞争关系,还需核查其实际经营的业务内容、服务对象是否与原公司构成实质竞争。避免仅凭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认定竞争关系,导致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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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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