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发现黑龙江兴安集团红远煤矿有限公司违法事实
1.安全监控中心未配备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第七十七条裁量标准,作出责令立即消除,处壹万陆千元的罚款(¥16,000.00);
2.井下水泵分接信号综保、带式输送机等电源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第七十七条裁量标准,作出责令立即消除,处壹万陆千元的罚款(¥16,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