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钱先生十年前买了3根金条,共计花费了13万元,他一直放在店里让对方代为保管。十年后,钱先生想要取回金条时,对方却1根都拿不出来。
十年前钱先生手里有一些闲钱,他就想怎么样让这些钱能够增值,经过一番思考后,他决定买一些黄金来储存。
但是,钱先生觉得把黄金储存在家里也不安全,于是就来到店里,咨询对方有没有代为保管的地方?
店家说钱先生买了后他们可以帮忙代管,没有后顾之忧的钱先生,当即就买下3根金条,净重420克,每克267元,共计花费131628元。
随后,钱先生就和店家签订了一份代管协议,期限为10年。
在这10年期间,钱先生并没有找过店家询问金条的情况。
10年期满后,钱先生就带着协议来到店里,想要拿回自己的三根金条,可是店家却一根金条也拿不出来,还说只能分期付款赔偿给钱先生。
钱先生认为这样很麻烦,如果到期店家拿不出钱来,双方又会为此事起纷争,所以就不同意店家的解决方案。
店家看到钱先生不同意后,就经常躲着钱先生不见面,称他的资金确实出现了问题,无法一次性付清这笔钱。
钱先生看着对方躲着自己后,便找来了调解员,想让对方帮忙要回属于自己的钱。
最后调解员联系到了门店的总部,想让对方给出一个处理意见,可是对方却说该店是独立的,他们无权干涉。
随后调解员又联系到了市监局,把事情反映了上去,对方人员称,这个店经常会出现维权事件,他们最近都接到了好几起。
不过对于钱先生这样的情况,他们一般会和店家协商,处理的方案基本有两种,一是让店家直接退还钱先生金条;二是让店家直接付钱给钱先生。
最后通过多次沟通,店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现在确实拿不出钱来,想让钱先生再给些期限,把钱凑齐后,一并补偿给钱先生。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些事呢?
一、店家将钱先生的三根金条弄丢,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钱先生将三根金条交由店家保管,因为对方保管不善造成金条遗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97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上规定,保管物遗失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如果是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钱先生存放的是三根金条,店家拿不出来会不会被处罚呢?
如果店家想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金条,也不赔偿钱先生损失的,将会被认定为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事件中,店家如果不归还,不退赔偿的,将会认定为侵占罪,而侵占金额高达1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店家将会判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店家如果把三根金条卖出去了,又会怎么处罚?
行为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后将财物私自出卖的,可推定其拒不退还,可以侵占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
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店家把金条卖掉的,店家将会被认定为侵占罪,会被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帮人代管的东西,需要有契约精神,到期后一定要完好无损地交还给对方。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