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间最喜欢发的誓,莫过于“为了你,我做什么都可以”。
可以为了所爱之人做出任何事情,但这样的山盟海誓终究只是说说而已。
如果真的有人实现了,那就太过于惊世骇俗了。
谭某(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是一名农村人,小学没上完就辍学打工。
谭某结婚很早,而且很快就有了小孩。
本来一家五口过的很是幸福,直到后来,家里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丈夫决定出去打工,谭某也就带着孩子跟着去了。
就这样到了工地上,丈夫白天干活,谭某则负责给他做饭。
在这期间,她认识了丈夫的工友苏某。
苏某时年36岁,却仍然没有结婚。
他的家庭条件很差,也是农村人,文化水平也就小学程度。
外出打工也攒不到钱,工资刚发下来就被他挥霍一空。
而苏某有一个优点,就是能说会道,跟谁都能称兄道弟,见到喜欢的人也会主动搭讪。
但工地里很少有女人,谭某的到来,让苏某十分兴奋。
他很快就开始接近谭某,糖衣炮弹轮番对着谭某进攻。
单纯的谭某很快就沦陷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两人就走到了一起。
两人经常背着谭某的丈夫幽会,甚至在第二年的时候,苏某回了老家,而谭某也跟他回去了。
然后这段关系一直持续了十年。
在这期间,谭某拿着丈夫挣来的钱,不仅要养育三个孩子,还要维持这段关系。
也正是因为两人十年间一直都有联系,让谭某再也无法放下这段感情。
但苏某真的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吗?当然不是。
如今,已经46岁的苏某仍旧吊儿郎当的,甚至还染上了赌博的习惯,而且赌瘾很重。
在几天内就把自己存了大半辈子的钱全输了。
苏某很是后悔,但又找不到解决办法,居然开始搞起了迷信,找了一个神婆给他看看。
而这个神婆的方法更是离谱。
她告诉苏某,要想转运,就要找一个处女“开苞见红”。
苏某信以为真,但上哪去找这样一个处女呢?
苏某想了很久,然后盯上了谭某年仅十岁的女儿冰冰。
于是他找上谭某,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她,并让她把女儿交给自己。
谭某一开始觉得苏某的想法荒唐至极,自己肯定不会答应。
但苏某并没有打算就此放弃,他还拿出以前谭某对他说的话反驳她:“你以前可对我说过,为了我什么事都能做。你说过的话都不算话了吗?”
就这样,禁不住苏某反驳的谭某竟然真的松口的念头,决定把女儿给她。
她想与其让他去外面找人,不如让他找自己的女儿。
2006年5月、2007年7月和2008年3月,谭某三次将女儿带到宾馆,带给苏某。
但是因为女儿冰冰的年龄实在太小,发育还不完全,苏某始终没有得逞。
最后,苏某又盯上了谭某的大女儿丽丽。
丽丽已经12岁了,谭某最后同意了。
然后谭某回到家就开始威胁丽丽,最后把丽丽带到宾馆。
这一次,苏某无论如何也要成功,而作为母亲的谭某竟也协助情人。
真不知道这样的经历,会给丽丽留下多深的心理阴影。
但即使这样,这件事还没有结束。
苏某一开始是为了给自己转运,而后来则就是纯粹为了发泄自己的欲望。
苏某越来越频繁的要求谭某将丽丽带过来。
甚至为了方便,还让谭某把丽丽转到离自己比较近的学校上学,直接住在自己家里。
作为补偿,苏某只给了谭某500块钱,其中将近一半的钱给丽丽买了辆自行车。
无论任何人来看,这件事都荒唐至极。
很快就有附近的居民发现这件事,并选择报警。
警方得知此事后,很快就将两人抓获。
由于丽丽还没有发育成熟,所以身体在此期间受到了很大的伤害。
丽丽没有十四周岁,从始至终都是被强迫的,所以苏某属于违背他人意愿以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发生关系,且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
谭某属于协同作案,也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处3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要从重处理。
案件的最后,苏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年,谭某则被判有期徒刑六年。
最后判决结果出来的那一刻,这两个人终于为他们这段不伦关系付出了代价。
而丽丽则成了他们之间最大的受害者,这件事也将给她留下一生都挥之不去的阴影。
希望在远离他们两人之后,丽丽能重新开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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