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公开审理,没几个人能知道,深圳某些专业法律人士的素质修养,竟低劣到难以置信的程度。
看了深圳某区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案件视频,不禁大吃几惊。
第一惊:法庭纪律形同虚设。开庭前,首先宣布法庭纪律,结尾时强调:
对于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
可见法庭是非常庄重严肃的审判场所,但凡违反法庭纪律,不管是谁,都应受到不同程度的相应制裁。
然而,审判刚刚开始,被告方就有人戴上耳机,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竟然毫不知情。
当原告提出质疑时,审判长竟然张口就问:
谁戴耳机了?
被告并不是坐在后面的旁听人员,而是就坐在审判席对面,双方可以看得清清楚楚。
既然原告能看到,审判人员为什么就看不到呢?
这就说明,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根本就没查看是否有人违反了法庭纪律,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更奇怪的是,
当被告摘掉耳机,用一句“不好意思”来搪塞时,
审判长既没有按照刚刚宣布的法庭纪律给予口头警告,也没有训诫,更没有没收设备,更谈不上责令退出法庭。似乎没这码事一样,直接进入了下一程序。
既然如此,所谓的法庭纪律岂不形同虚设!
这种无视法庭纪律的操作,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庭的严肃性何在,审判人员的职业操守何在?
当原告要求核对被告证件时,审核长随口说道:
证件都是我们法庭核对过的。
当原告询问是谁核对时,审判长又转而询问书记员是否核对过。
事实上,书记员根本就没核对,只好现场站起来对被告方逐一核对。
这就说明,
审判长是根据想当然,先入为主地把没有说成了有,造成了自己的被动。而书记员也没有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
由此可见,在庄重严肃的法庭上,竟然由非专业人员在提醒专业人员正常履职,真是本末倒置的咄咄怪事。
第三惊:业务能力低下。当播放完视频证据,被要求重新播放时,书记员对刚刚播放完的视频竟然找不到了,致使审理进展一度出现卡壳。
最后由于实在找不到,无法再继续卡壳下去,才不得不暂停这一程序,进入下一程序。
前后两件事足以说明,法庭书记员的业务能力,恐怕连实习生的水平都达不到。
想不到在庄重严肃的法庭上,法院工作人员竟然由素质如此低劣的人员担任。
如果不是现场直播,谁都不会相信会有这种事情发生。着实难以理喻不可想象。
被告身着交通警察制服,是地地道首的执法人员,竟然对法庭纪律置若惘闻。刚刚宣读完法庭纪律就公然违反。
当原告和审判长指出时,竟然以“不好意思”就搪塞过去。
在他看来,违反法庭纪律只是不好意思而已。
如果这种理论能够成立,岂不任何人都可以为所欲为,事后以“不好意思”就可以不受到任处制裁。
这种蔑视法庭纪律的低级错误,表现在执法人员身上,实在是难以置信。
第五惊:出庭不做准备。被告提供的执法人员资格证复印件,有一人不是人民警察证,而是公安机关的工作证。
为此原告质问:
人民警察证是执法的唯一有效凭证,难道工作证就可以执法吗?
若按此逻辑,
难道大学里的厨师有工作证就可以给学生讲课吗,
难道医院里的清洁工有工作证就可以给人看病吗?
面对原告有理有据铿锵有力的质问,被告方张口结舌无以作答。
停顿好长时间后,审判长只好询问被告是何原因。
被告方出庭的三个交警一个律师,你看我,我看你,大眼瞪小眼,又是翻资料又是低头商量,律师也说不明白,只好由交警回答:
这个人确实是民警,但上级为什么只发给他工作证,我们也不清楚,要等庭后再作核实。
原告当即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2022)21号第一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于收到诉状副本十日内提供全部证据。
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即视为无证据。
这就是说,被告己没有资格再进行补充证据了。
可见被告方包括律师,在开庭前对证据这样重要的环节,都没按法律规定准备齐全,也没有相应的思想准备,致使在法庭上当众出丑。
现场视频充分显示,被告方聘请的律师是个典型的二把刀。
对审理程序不清楚不掌握,回答阐述问题时磕嗑巴巴,前言不搭后语,所问非所答。
口语表达能力极差,语言重复拖沓,念稿子一个字一个字往外蹦,前一句和后一句长时间停顿卡壳,严重时甚至要商量半天才接下一句。
表现得如同文盲法盲,与专业律师的素质相差甚远。
第七惊:个人修养欠缺被告方出庭的三位交警,既不是现场当事人,也对事件过程不熟悉,开庭前更没有作好准备。
在回答审判长和原告质询时,长时间呆若木鸡,面面相觑无以作答,显然就是来应付走过场的。
另外,
坐姿不端正,摇头晃脑,东张西望,东倒西歪,不地时地还双手抱膀,其表现不仅欠缺修养,而且是蔑视法庭不尊重法律的具体体现。
尤其在宣布法庭纪律之后,仍然戴上耳机,等于无视法庭纪律。
可见在庄严的法庭上还如此恶劣,在执法过程中又会怎么表现,也就不难想象可想而知了。
纵观这起公开审理视频,既暴露出某些专业法律人士素质已低劣到极点,更是一堂生动鲜活又触目惊心的普法宣教课。
为节省篇幅,仅举一例;
在质询阶段,原告提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其它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我请求审判长,庭上给予被告训诫。
然而,审判长并没有给予被告训诫,而是停顿半天才说:
好了,原告对这个问题已说得很清楚了。
下面请被告对原告质询的问题给予回答。
此时,
如果被告没有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完全可以理直所壮地当即予以反驳,并当庭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
可是,
被告方既没有立即反驳,也没有提出反驳的证据,
而是三名被告和律师又交头接耳了好久,才由律师出面回答。
过后反复回味律师的回答,才弄清楚,她是想说:
大厅里的监控视频可以不作为证据提供和保存。
就这么简单的一个情节,
但由于表达能力太差,被她说得结结巴巴前言不搭后语,中间还不断停顿,不断地和其他被告沟通,让人听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反复回味,很难理解她到底在说什么。
先不说别的,就说她这种表达能力,随便找一个小学生都完全可以胜任。
至此,
尽管这起公开审理并没有当庭宣判,并且至今也不知是如何判决。
但暴露出来相关专业法律人士的素质低劣,业务能力极差,已经是触目惊心了。
它充分说明,
我们不仅在法制建设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而且个别法律专业人士的专业素养也急待提高。
否则这样的笑话还会层出不穷。
真是可悲,可叹!
有没有可能,人家已经事先就判你输了,现在只是走个过场[得瑟]
玩
都是靠关系进去的[狗头]谈个毛纪律
不要被影视剧洗脑了,现实就是这样,那有那么严肃和庄重。
任重道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