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鹤岗市红旗煤矿一段架空乘人装置第二个边坡点处未安装防掉绳保护。
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项;《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5.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
鹤岗市红旗煤矿成立于2002年10月21日,注册地位于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北露天,法定代表人为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