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工作了16年,说辞退就辞退?
江苏淮安一学校副校长退休后,残疾儿子小陈竟被学校以“照顾性质”名义直接开除!

事情得从2006年说起。老陈当时是学校的副校长,他的妻子也是该校教师。
他们的儿子小陈因身体残疾,行动不便,只能依靠轮椅。
但他有一技之长——会操作电脑。
恰好,当时学校需要一名会电脑的人员负责打印工作。
在县残联协调、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后,学校正式录用了小陈。
考虑到他的身体情况,学校允许他在家完成打印工作,
由他的父亲,也就是副校长老陈带回学校。
看上去,一切合情合理,学校也并没有“走后门”的意思。

这16年里,小陈的工资待遇并不高,
且长期没有签正式合同,直到2019年才开始缴纳社保。
然而,2022年,副校长老陈退休了,全家搬离了学校提供的福利房。
紧接着,学校的一纸通知就送到了小陈手里:你不用再工作了!
理由是——你是特殊照顾进来的,并不是正式员工,工资也不是工资,只是“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一个残疾人下手,新校长怎么忍心?

“学校有些过分,残疾人,给口饭吃,何况他已经工作多年”

“就算是残疾人,也该有基本的劳动权益吧!”

小陈当然不服,直接把学校告上了法庭。
一审时,法院竟然判他败诉,认定他不是正式员工!
但小陈不甘心,继续上诉。
结果,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
明确认定:小陈从2006年到2022年,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学校必须赔偿他6万元。

事情到这里,总算有了个公道的结局。
但这个案件也引发了更深的思考——
1. 为什么小陈工作16年,一直没有签正式合同?
如果学校早就认定他只是“特殊照顾”,那为什么当初要录用他?
并且,他的岗位也是经过正式审批的,并不是谁拍板就能决定的。
2. 学校的做法是否涉嫌违反《劳动法》?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年,原则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学校不仅长期没有与小陈签订正式合同,甚至还在他父亲退休后就立马辞退,这难道不是典型的“人走茶凉”?
3. 对残疾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是否应当进一步加强?
小陈能独立完成工作,且薪资水平仅维持在最低标准,难道他不值得基本的尊重?
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他,那未来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