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一上百,形形色色”,山东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案件,情况究竟如何,且看下文。
男子嫖娼嫌弃卖淫女太丑,伙同朋友假扮警察将钱要回
2016年,老家河北的周某在山东打工,平时下班后爱喝两口的周某这天又和两个朋友喝了起来,酒过三巡,男人的话题从国家大事,政治形势转到了女人身上,周某说“没意思,去找个女人吧”,朋友欣然同意,于是周某拿出以前在街角被人塞的小卡片,三人看着上面的美女流口水,拨通电话后,那头是个娇滴滴的声音,三人听着感慨一定是个漂亮的美女。于是三人一致决定让周某先去,服务好了下次再点她。二人在电话里约定好了嫖资300元一次,在红灯宾馆见面,周某要先过去开房,二十分钟后,卖淫女梁某到了,周某第一眼就觉得和照片差别太大了,根本就不是一个人,但是精虫上脑的周末根本顾不得那么多,于是他按照约定和梁某发生了关系。由于喝了酒,加上劳累,周某不到三分钟就结束了战斗。
完事之后,周某越想越觉得亏,对方要是个美女就算了,偏偏长的丑,还有点胖,三分钟赚300块也太便宜她了,他找到了自己的朋友,三人一合计,一个计划产生了。
他们在网上买了假警察证、假警服等物品,由其中一人给梁某打电话,在完事后,其余两人破门而入,以抓嫖的名义要行拘二人。
梁某非常害怕,因为她有姐妹因此被抓,送去收容教育了半年,她害怕自面临被收容的下场,因此主动掏出了自己身上所有的现金,首饰,谁知道周某一看这招这么好使,胃口大了起来,他要求梁某拿出5万元才肯放她走,否则就拘留她,梁某实在凑不出这么多钱,她只好说先记下,等她凑齐了给他们送过去。
二人见她实在没钱,就放走了她。
回去后,梁某向自己的姐妹借钱,有个姐妹提醒他,警察拘留人要有手续的,你看看他们有没有。你再问问他警号是什么,哪个派出所的。
细想之下,梁某觉得自己被骗了。
一怒之下,她报了警,警方以招摇撞骗罪拘留了周某等人。
普法时刻:招摇撞骗罪
1.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这是因为,这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现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5)犯罪目的的不同。
3.招摇撞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前罪是以“骗”为特征的,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虽然也有“诈”的成分,但却是以“恫吓”被害人为特征,即对财物的持有者施以恫吓,造成其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而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2)前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直接侵犯的不仅可能是财产权,也可能是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私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