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核机制改革:破除以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

房产小哥赵玉涛 2025-04-19 12:48:51

关于工程结算审核机制改革及破除“以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的实务指引

一、政策背景与核心变化

2020年《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第12条与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标志着工程结算规则发生根本性转变:

审计权与财政权分离:审计部门退出工程结算审核,改由财政部门主导,打破审计结论的强制性地位合同条款效力重定:合同中“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可被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6条)支付保障升级:施工单位可援引《支付条例》第12条主张独立结算权二、新旧机制对比分析

审计机关审核

财政部门审核

法律属性

行政监督行为

预算执行行为

审核目的

查处违法违规

控制财政支出

程序时限

无明确期限约束

受政府采购法第45条30日限制

救济途径

不可复议诉讼

可提履约异议

注:财政审核需遵循《预算法实施条例》第58条关于结算时限的刚性要求

三、破除"审计结算"的三大法律武器格式条款无效主张依据民法典第496条,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以审计为准"条款,可主张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典型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23号判决书认定此类条款因显失公平而无效独立结算请求权根据《支付条例》第12条,施工单位有权要求按合同约定或第三方审价结果结算实操要点:在进度款支付申请中附专业机构出具的结算报告逾期默认条款激活若财政审核超30日未完成,可适用《政府采购法》第45条视为默认结算金额证据固定:通过EMS发催告函并留存签收回执四、风险防范操作指引合同谈判阶段删除示范文本中"以审计为准"字样增设结算条款:"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28日内未完成审核视为认可"履约过程控制每月向监理报送形象进度照片(需含经纬度水印)建立结算台账并取得发包人项目章确认争议解决路径行政投诉:向财政部门提起支付令申请(《支付条例》第15条)司法救济:诉请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五、特殊情形应对策略EPC项目突破:对固定总价合同,主张审计仅针对变更部分(参照FIDIC银皮书第14.1款)政府隐性施压:对口头要求"配合审计"的,需留存会议纪要并抄送监察机关历史遗留项目:2001年《审计法》修订前的项目仍可能受旧规约束,需个案分析六、典型案例启示

某地轨道交通项目纠纷中,施工单位通过以下步骤成功突破审计限制:

在竣工结算书注明"适用《支付条例》第12条"逾期28天后发函主张"逾期视为认可"起诉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财政专户资金最终法院判决按送审价1.2亿元全额支持,较审计核减额多获3000万元。

结语:新规体系下,工程企业应建立以合同约定为核心、司法鉴定为保障、行政救济为补充的三维维权体系。建议配备专职合约工程师,对5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结算预案管理制度,切实将政策红利转化为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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