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的法律障碍
1. 缺乏直接追加的法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限于出资瑕疵、抽逃出资、法人人格否认等特定情形(如第14条、第17-21条),但未明确将“夫妻共同债务”列为可直接追加的情形。因此,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需通过另案诉讼确认债务性质。
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实体审查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对债务用途、共同意思表示等实体问题的审查,执行程序仅作形式审查,无法替代诉讼程序的实质判断。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共同签字”“事后追认”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等条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债权人举证证明。此类实体争议需通过独立诉讼解决,而非执行程序直接处理。
二、实务操作中的规范路径
1. 执行阶段的初步处理
告知债权人另诉:执行法院发现债务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向债权人释明需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并告知其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合并执行。
中止执行待决:若债权人已起诉但未结案,执行法院可依申请中止对配偶财产的执行,待诉讼程序终结后再恢复执行。
2. 诉讼程序的衔接
诉讼主体与管辖:债权人应以债务人和配偶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
举证责任分配:债权人需证明债务用途或配偶参与共同经营;配偶否认的,需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利益。
3. 执行阶段的合并执行
生效判决的效力:若法院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凭生效判决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并在原执行案件中合并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财产范围限制:仅能执行配偶个人财产或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不得超范围执行。
三、风险与争议防范建议
1. 债权人风险提示
举证风险: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可能面临败诉后果,导致执行受阻。
时效风险:确认之诉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逾期可能丧失追加权利。
2. 债务人配偶的救济途径
执行异议之诉:配偶对追加裁定不服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
再审程序:若生效判决错误认定共同债务,配偶可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四、制度完善方向
1. 明确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
在《变更追加规定》中增设条款,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与执行程序的衔接条件及期限,减少实务争议。
2. 优化举证责任分配机制
对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务采用“推定共同债务”原则,减轻债权人初步举证责任;对大额债务则严格适用“共同意思表示”或“共同用途”证明标准。
3. 强化执行法院的审查义务
执行法院在收到追加申请时,应主动审查债务性质,必要时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消费记录等证据,辅助债权人判断诉讼可行性。
结语
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需通过“另行诉讼+合并执行”的规范路径实现权利救济。债权人应注重诉讼阶段的举证,配偶方可通过异议程序维护权益,最终需依托制度完善平衡执行效率与实体公正。
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二手房陷阱:买卖合同条款解读与风险防范》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 “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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