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时期,隆庆开放后的旅中菲华侨,是怎么样的呢?

狂飙经史 2023-03-29 11:50:12

明以前的中菲关系

中国与菲律宾一衣带水,隔海相望,从福建沿海至菲律宾不过六百海里之距,季风来临之际,两地往来甚为方便。优越的地理形势使中菲两国民众很早就产生了贸易往来关系。

中菲之间有文字记载的联系出现在宋代。宋朝时,中菲之间的民间贸易主要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除民间的贸易关系外,菲律宾明达瑙岛上的蒲端已经与宋朝出现了朝贡的关系。

由宋入元,中菲之间的联系并没有因朝代的更替而终止。随着菲律宾土著对中国了解的加深,在菲律宾的一些岛屿上,中国获得了崇高的名望。

在宋元时期,随着中国海外贸易的发展,地理位置偏僻的菲律宾,己经渐渐进入了中国航海贸易的范围之中,中国高度的文明和在海外贸易中表现出的活力对菲律宾产生强大的吸引。

只不过由于菲律宾群岛的贫瘠,中菲民间的交往仍以物与物交换为主。从商人辗转群岛各国的记载来看,长期以来,菲律宾群岛上部落小国林立,没有形成统一的商贸关系网络。这些都决定了早期中菲间的联系只是中国古代海外关系上一个微小的环节。

明中前期的中菲关系

随着明朝的建立,在中国史书记载的菲律宾地区明显较宋元时期增多起来。吕宋岛上的吕宋、合猫里、冯嘉施兰国,菲律宾南部群岛的古麻刺朗、苏禄、沙瑶、呐哗啤先后与中国建立了官方上的联系。

在这些国家中,与中国较为密切的是吕宋、古麻刺朗、苏禄。据载,洪武五年正月,“吕宋遣使偕琐里诸国来贡”,由此开始了菲律宾向中国的朝贡贸易。

中菲间的朝贡关系,在朱棣即位后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在短短的十余年间,明朝政F先后数次派遣官员诏谕菲律宾,形成了中菲人员来往的一个高潮。

永乐三年,明成祖遣使诏谕吕宋。公元1409年,在郑和第三次下西洋时,明朝官员先后出访了菲律宾的三岛、苏禄。

永乐十五年,朱棣遣太监张谦诏谕古麻刺朗国后,合猫里、冯嘉施兰、苏禄、古麻刺朗先后前来朝贡,上表贡方物。苏禄、古麻刺朗两国的来华成为当时中外朝贡关系上,规模空前的大事。

在民间的贸易关系上,明代与菲律宾的航海路线有了新的发展。据《东西洋考》记载,明朝时,中菲的航海线路已经多达五条:

一、从太武出发,至台湾南端的沙马至马尼拉;

二、从泉州到日本平户岛,从该地向南至吕宋、

三、泉州到芭佬线,再到文莱;

四、从泉州到冯嘉施兰;

五、马尼拉至澳门。

这五条路线中,又以第一条最为重要,它取代了唐宋以来从泉州绕至占城、渤泥再至菲律滨的航线,路程缩短了一半以上,成为从福建南部至马尼拉最方便、最快捷的航线。在此航线上,每年三月,中国商船由漳州出发,经七八日航行便可到达马尼拉,在马尼拉停留至五月底,在台风来临之际,再乘风返航回国。

新的航线无疑加快了中菲商贸关系的发展。在菲律宾的猫里务,“商舶往来,渐成富壤”,前往猫里务获取财富己经深入人心,以至于在商人中间出现了“若要富,须往猫里务”’的谚语。

商贸的发展使中国人的名声远播于海外,甚至在菲律宾未被西班牙人侵占之前,西班牙人对中国人的活动也已经早有所耳闻。

在西班牙人到来之前的明代,中菲之间无论从政Z上,还是在经贸关系上,都比前代取得了更大的发展。在朝贡关系上,明永乐年间礼待苏禄和古麻刺朗甚厚,这在以后都是极为罕见的现象。

在民间关系上,猫里务等地成为了中国商人致富向往之所,联系到明朝海禁政策的背景,这种发展状况更是难能可贵。不过在明朝中前期中菲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仍有很多的阻碍因素。

在厉行海禁的政策下,朝贡贸易成为唯一合法的贸易形式,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贸易受到政F因素影响很大,一旦王朝实力不支,实行财政紧缩的政策,朝贡贸易就必然随之萎缩,它们之间的往来关系也会因之缩减,甚至停止。永乐以后,吕宋等国不再来华即是这种情况的体现。

隆庆开放后旅菲华侨的激增

如果说中菲关系在16世纪70年代之前更主要体现在朝贡或经贸关系上,那么在16世纪70年代以后,中菲关系一显著的变化便是旅菲华侨的大量出现上。在明代中期以前,菲律宾群岛上己经有了华侨活动的记载。在西班牙人到来之后,适逢隆庆开放之机,华侨开始大批前往菲律宾。

华侨来菲主要是附船而来。据菲律宾殖民行政当局的观察,17世纪初,每艘从中国到达马尼拉的商船中,所载运的中国人可达300至500人。商船每年三月,由中国出发,经七八日航行到达马尼拉,在马尼拉等地停留至五月底,在台风来临之际,再乘风返航回国。

出于各种情况的考虑,一些人以压冬之名居留下来,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与土著结婚,渐渐有“削发长子孙者”。年,西班牙殖民者在马尼拉发现有四十个有眷属的华侨,到1572年,西班牙人发现马尼拉华侨的数目已经增加到一百五十人。

从16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这十余年间,是华侨数目增加的一个高峰时期。70年代之初,西班牙人发现马尼拉华侨不过一百多人,到了80年代末期,华侨己经突破万人。

这样,在16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季,数目过万的华侨就占据了马尼拉市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口。

由于华侨数量的众多,西班牙人在1586年召开的菲律宾公民代表大会上,作出了限制华侨居留马尼拉的建议,这项建议在年得到了西班牙国王的认可。

潘和五事件发生后,菲律宾出现了一股驱逐华侨的浪潮。1594年西班牙殖民当局将居住在马尼拉城内的华侨全部驱逐出去,这次驱逐中,大约有五千名华侨被驱赶回中国,其中有三千名由明朝当局的官员招抚回国。

在16世纪90年代中期的数年间,就有大约有两万名人次以上的华侨被驱赶回国。然而,尽管经历西班牙人的数次驱逐,在16世纪末,居留在马尼拉附近的华侨还是达到了一万五千名左右。

华侨数量的第一次剧减发生在1603年大屠杀事件之后。在这次大屠杀中,八连被完全焚毁,约有两万五千名华侨惨遭西班牙人、日本人及土著的杀害。事件之后,西班牙人深感由于华侨的缺乏而带来的诸多不便,只好对中国商人采取了某些程度的让步,鼓励中国商人来菲贸易。到1605年,在马尼拉及附近的华侨达到了1648名。

此后,华侨数目迅速得到了恢复,到1621年,马尼拉的华侨增加到2.2万名,其中拥有居留证的大概1.6万名。华侨的数目在世纪二三十年代继续稳步增加,在第二次大屠杀之前的1635年,华侨又达到了1603年的水平,甚至比之更高。

菲律宾地处偏僻,宋元乃至明朝前期,一直不为中国人所重,但是到了明后期,为何骤然在该弹丸之地发生如此剧烈的变化呢对此问题,下文将从明朝国内外两方面的原因进行解析。

1、明朝前期的海禁政策

据史料记载,明朝的海禁最早出现在洪武四年之前,发布过禁止商民私自出海的救令。在明太祖统治的三十年中,海禁的诏令频频发布。

朱元璋去世后,从明成祖到明世宗时期,即位的历代皇帝都将朱元璋制定的海禁政策奉为圭泉,不敢越雷池一步。就连积极推行朝贡贸易的明成祖朱棣,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对海禁执行的力度,但是也未曾公开废除海禁。

随着时间的推移,明朝海禁的内容,也在逐渐细化中得到完善。从对出海船只限定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变化的趋势。为搭载更多的货物和航行的方便,私人出海所使用的多是两桅或以上的尖底海船。

朱元璋在制定海禁政策时,虽然一概禁绝民间出海,但是对船只管理并无规定。永乐二年对尖底海船开始禁止使用,到明英宗天顺时期,地方官员发现民间多私造大船用于出海贸易,在地方府官员的申请下,明政F将私造大船列为违禁内容。

这项措施在以后被继续细化,到明孝宗弘治十三年,正式形成完整的海禁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海禁的政策也殃及到沿海居民的捕鱼活动。在防倭和防民出海的借口下,明朝立国之初,朱元璋就下令禁止民众私自出海捕鱼,禁止民众出海捕鱼一直延续了一百多年,虽然历代地方上都有要求出海捕鱼的诉请,但是到弘治时,明朝禁止民众出海捕鱼的禁令才相对松弛下来。

明朝中前期,防备海上安全的机构主要有备倭都司和按察司下的巡海道,出海巡视官兵来自沿海卫所及卫所下的巡检司。由于海禁的实行,防范民众私下出海也成为这两个机构的职责内容之一。

洪武时期,朱元璋经常派遣备公、侯、伯充任备倭都司长官出海巡视,洪武以后,充任备倭都司长官的多是都指挥使及以下官员,巡海道长官则由按察副使或按察金事充任。除监督民众出海外,明朝中央政F巡按沿海各省的监察御史具有监督巡海官兵的职责。

巡按监察御史一旦发现巡海官兵接受贿赂,纵容部下、民众出海捕鱼或与外国人贸易的行径时,可以检举上报部院。明朝对私自出海者的处罚甚严。但由于出海贸易获利甚巨,上至朝中高官、太监,下至专门监督民众出海的官兵,仍不惜犯禁出海,以至于查获违禁出海的报告屡见不鲜。

尽管明朝海禁政策执行的力度随着统治者的变更松紧不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会因人而异,因事不同,但是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明朝中前期,海禁政策还是被坚持下来,即使最具有开放意识的明成祖朱棣,在海禁政策上也不敢越雷池一步。

在海禁政策的主导下,明朝政F只允许官方的勘合朝贡贸易,这种贸易虽然盛极一时,但完全违背了商品市场规律,在明王朝财力收缩下,必定会随之萎缩停废。并且,管理勘合朝贡贸易的市舶司设置的目的也是“盖以迁有无之货,省戍守费,禁海,抑奸商”,这就严重限制了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并对华侨向海外的移民起到极为不利的影响。

2、明朝中后期海禁政策的变化

明武宗时期,海禁虽仍载于国家宪条中,但是较于前代己经大为松弛,这种变化表现在市舶司抽分制度的实行上。明朝中前期,在朝贡贸易中,明廷实行“薄来厚往”的抽分优免政策。按照规定,市舶司对番国向明廷进贡的货物一律免税,对贡使所附带的商品虽然例行抽分,但是一般都由宫府出钱收买。

这种制度首定于洪武二年,经过洪武、永乐两朝的规划,作为一项优待番国入贡的政策抽分优免被历代统治者继承下来。

抽分优免在正德年间开始改变。随着明朝地方政F维持财政支出的需要,广东市舶司在正德三年将抽分制度落到实处。抽分实施后,明朝对贡使所携带的商品征收十分之三的税率。正德十四年(1517年),在陈金等人的申请下,抽分的税率改为十分之二,从此抽分的税率被正式固定下来。

抽分制度实行的意义不仅使明朝政F减轻了朝贡中的负担,获得了一笔税收,对私人出海的影响也是意义非凡。抽分的实行似乎预示了在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明朝的海禁再也无力按照朱元璋立国思路维持下去,但是在明世宗即位后,随着南倭北虏问题的加剧,海禁政策再次被强化,并成为妨碍明朝后期私人出海的一大梗桔。

明世宗时期的厉行海禁肇源于嘉靖二年(1523年)的宁波争贡事件。据《明史》及《明史纪事本末》所载,争贡事件后,给事中夏言所奏,明朝废除市舶司,市舶司被废除之后,合法的朝贡贸易转向地下。

外国商船来到中国后,只能依托当地商人私自贸易,矛盾也随激化。加上沿海地区一些为生计所迫的穷人和不得意读书人也纷纷投入出海贸易活动之中,倭患大炽。在这种情况下,明政F加强了对私人贸易的查禁力度。

为了进一步统制东南沿海防倭力量,明政F设置了巡抚浙江兼管福建、福兴、建宁、漳泉等处海道。嘉靖二十六年,朱纵以右副都御史巡抚浙江兼管福建、福兴、建宁、漳泉。

在嘉靖厉行海禁之时,明朝内部也出现一些宽行海禁的声音。据《明经世文编》所记载,嘉靖年间,唐枢就提出了自己对严民出海政策的不同看法,主张开通海禁。

后面多数大臣的奏议虽然并未被明廷采纳,但是在朝野己经产生广泛影响。到明穆宗即位后,在后继者涂泽民的申请下,明廷最终同意开放海禁,准贩东西二洋。1567年,明朝政F正式批准开放福建月港,允许商民出海贸易,史称隆庆开放。

隆庆开放后,仍有许多限定的条件。私人出海,必须先向官府申报所载货物及运行路线,领取船引后方能出海。并且明朝政F只将商民出海的范围限定于月港一处,其他省份仍不被允准。

即便如此,隆庆开放对私人外海的贸易影响仍不可低估。隆庆开放后,私人出海迅速出现了一个新的高潮。由于私人出海者人数众多,万历十七年在福建巡抚周案建议下,船引增加到八十八引,但是这仍远远不能满足船商的要求。在私人出海盛况的基础上,华侨定居于海外,才真正成为明朝后期一显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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