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号故事庭|劳得禄的“劳动往事”:竞业限制勿滥用,合理保障就业权

京法网事 2025-04-09 17:36:21

好久没和大家见面了,书接上回,我劳得禄和有为公司打了官司,得罪了于大胆,预感此处也不是久留之地,但工作难找,我也不敢贸然辞职,只能“骑驴找马”,暂时“夹着尾巴”在有为公司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时也找找新的工作机会。

日子就一天天度过,突然有天高中老同学甄有才给我发来微信,“得禄,今晚有空吗?”

“有啥好事?”我回。

原来,甄有才刚开了一家叫钱多多的公司,听说我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颇有研究,所以想邀请我加入钱多多公司来帮帮老同学。

得来全不费工夫,柳暗花明又一村!我满心欢喜地答应了。

第二天早上,一到有为公司,我就直奔于大胆办公室开门见山道:“于老板,我要辞职,这是我的辞职信,请您安排一下工作交接。”

于大胆并没有多少惊讶,笑眯眯地说:“得禄,别急别急,这是要去哪里高就啊?咱俩虽然有点小误会,但毕竟兄弟一场,现在社会复杂,套路很多,当大哥的也帮你把把关。”

现在回想起来,当时我也是傻,直接跟于大胆说了要去钱多多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的事。于大胆听完后,哈哈大笑,说:“挺好挺好,兄弟也是高升,恭喜老弟了。”

当天,我便办完了离职手续。离开有为公司的时候,我以为我将一帆风顺地走向另一条康庄大道。

结果没想到,在我上任钱多多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没几天,就收到了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打来的电话,说有为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我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还要我支付10万的违约金。我当时目瞪口呆,回想起离开有为公司那天,于大胆非常仗义地让我走,想来是事先早就给我埋好了“坑”。

原来,那天当我沉浸在和于大胆谈天说地时,稀里糊涂地就在几份文件上签了字,压根就没仔细看内容,里面竟然还有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要求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与有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有为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所以我要告诫各位打工人,在任何文件上签字都要谨慎啊!

不过我还是想“抢救”一下自己,这就得先搞清楚啥叫“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作出的择业限制。等等……我望文生义,脑子一转想到,我在有为公司也就是一个小小的办公室文员,压根不知道什么商业机密,对我进行竞业限制简直是“杀鸡用牛刀”,用得着嘛?于大胆这是在故意搞我呢。

于是我带着一些底气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应诉,经过审理,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驳回了有为公司的请求。法官很详细地说,“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不正当竞争,而非限制人才在企业间的正常流动和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因竞业限制可能令劳动者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从事其擅长或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就业权构成极大的限制,因此,对其适用的人员范围应当加以限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哈哈,我确实不是有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有为公司也没能举证证明我知道他们的商业秘密,所以我们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我不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这也狠狠地给我上了一课,要是我签合同时仔细看了,可能也就没有这些事儿了。

时间无法倒流,当我站在窗前想起我在诚仁公司、有为公司的经历,我并没后悔经历了诸多坎坷。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劳动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爱岗敬业,同时也要学习了解劳动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今我作为一名人力资源经理,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我认为公司要非常重视人力资源管理,首先必须要做到合法规范,这是前提和底线,然后才是如何通过人力资源管理实现有效员工管理,发挥人才优势,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也是我今后一段时间需要继续学习和成长的部分,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让我们一起努力!

劳得禄的“劳动往事”暂告一段落,让我们一起开启劳得禄在钱多多公司的职业故事,下期再见!

供稿:北京二中院

编辑:马源 刘宇航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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